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凡2018年12月31日前经我局核准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2019年6月30日前报送2018年度年报。截至6月30日24时,仍有部分市场主体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现限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市场主体于2019年7月10日前补交年报,逾期未提交的,我局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1日
索引号: | /2019-00936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19-07-01 |
名称: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交年度报告公告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19-07-01 | |
主题词: |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凡2018年12月31日前经我局核准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2019年6月30日前报送2018年度年报。截至6月30日24时,仍有部分市场主体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现限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市场主体于2019年7月10日前补交年报,逾期未提交的,我局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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