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2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37期),涉及我市生产企业东莞市欣欣食品有限公司、东莞市尚可佳食品有限公司、东莞市秀峰香食品有限公司、东莞市庆盛食品有限公司、东莞市兴华食品有限公司。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欣欣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手工原味蛋糕”产品
博罗县长宁镇联达商场销售的标称东莞市欣欣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手工原味蛋糕”产品(商标:/;规格: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19-06-13),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菌落总数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该企业自前次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又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20元;2.处罚款8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19〕Z51031001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1.由物流公司在装运中与重货一同运输,导致重货挤压产品造成产品包装破损、漏气;2.物流公司存在抛、摔货物等装卸行为造成产品纸箱变形、包装破损。最终判断,此次产品质量问题是由于流通运输环节操作控制不当所导致的。针对上述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做好产品分类和保护措施,避免重货挤压产品;2.避免有抛、摔货物等行为;3.发现纸箱变形或包装破损,立即退回。
二、东莞市尚可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原味蛋糕”产品
中山市古镇添优百货店销售的标称东莞市尚可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原味蛋糕”(商标:特妙;规格:100g/袋;生产日期:2019-06-03),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菌落总数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该产品在外市流通环节抽检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该项目受储运流转中的不良影响较大,产品检验合格后出厂销售,且该企业积极配合调查,未发现造成不良影响和质量投诉,积极对涉案产品进行召回,属于应当减轻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00元;2.处罚款1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19〕Z51101002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货物配送时有一定程度的挤压受损,导致储运条件不符合要求。针对上述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跟客户沟通,加大对市场运输储存的监控,避免问题再次发生。
三、东莞市秀峰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欧斯肉松面包”产品
东莞市厚街合泰副食店销售的标称东莞市秀峰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欧斯肉松面包”(商标:百食佳+图案;生产日期:2019年07月11日,规格:106克/袋),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该企业属初次违法,积极主动召回问题食品,未发现有产生不良影响及造成严重后果,属于减轻裁量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48元;2.处罚款2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19〕Z20010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储运出现问题,抽检样品长时间处于高温、蒸发量大、暴晒等环境。针对上述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向客户发送有关产品储运条件的通知,避免发生产品不合格的现象。
四、东莞市庆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小三明治”产品
深圳市龙华区盛世华鑫百货店销售的标称东莞市庆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小三明治”产品(商标:/;规格: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19-05-12),过氧化值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过氧化值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进行检验,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该企业积极配合调查,未发现造成不良影响或质量投诉,主动及时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该产品在流通环节抽检过氧化值项目不合格,该项目受储运流转中的不良影响较大,上述产品在企业自行检验后才出厂销售,该企业积极对问题产品进行召回,属于应当减轻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520元;3.处罚款2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19〕Z50930001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上述批次“小三明治”产品经过多次监督抽检和委托送检,过氧化值项目都是合格的;生产的“小三明治”是经检验合格后才出厂销售,仓库的储存条件也符合要求;主要因为客户的运输和储存条件有限,导致产品过氧化值不合格。针对上述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跟客户沟通,产品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需要注意运输条件和储存条件的控制。
五、东莞市兴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3+2双重夹心吐司面包(炼乳+燕麦酱)”产品
东莞市大岭山东骏副食店销售的标称东莞市兴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3+2双重夹心吐司面包(炼乳+燕麦酱)”(商标:兴华;规格:105g/袋;生产日期:2019-07-04),菌落总数和霉菌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菌落总数和霉菌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该产品在流通环节抽检菌落总数、霉菌项目不合格,该项目受储运流转中的不良影响较大,产品检验合格后出厂销售,该企业积极配合调查,未发现造成不良影响或质量投诉,积极对涉案产品进行召回,属于应当依法减轻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700元;2.处罚款1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19〕Z51101004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在运输和销售过程中受到挤压,造成个别产品包装有轻微的漏气。针对上述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严格控制产品在运输、销售过程中的正确运输贮存。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