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者助手 我的收藏   收藏
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2019-00821 分类: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19-06-06
名称: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18年度流通领域汽车喇叭商品质量抽查检验情况的通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19-06-06
主题词:
【打印】 【字体: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18年度流通领域汽车喇叭商品质量抽查检验情况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9-06-06  浏览次数:-
( )

2018年度,原东莞市工商局组织开展了东莞市流通领域的汽车喇叭商品抽查检验,承担本次抽检任务的检验机构是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本次抽查检验适用GB/T 28863-2012等监督抽样检验标准进行抽样及判定,抽查检验的监督(核查)总体确定为:东莞市流通领域经营者及广东省内该商品供货商经营的与所检样品相同商标(未标注商标的,同一标称生产者视为同一商标)相同型号的汽车喇叭商品集合。

本次抽查检验共判定4款汽车喇叭商品监督总体不合格。涉及的主要问题为:声压级、耐久性等项目不合格。现将发现的问题和监督总体不合格的商品名单通告如下:

1.声压级:本次抽检判定声压级不合格汽车喇叭商品共4款。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要求,汽车喇叭应满足声压级不小于105dB(A),且不大于118 dB(A)。声压级过小可能会起不到鸣响警示的作用,过大则会对周围的环境造成过分的噪声污染。本次抽检不合格主要表现为汽车喇叭在频率为1800Hz~3550Hz频带内的声压级小于105 dB(A)。声压级不合格主要原因为企业对膜片、线圈等材料的质量和安装调试工艺控制不严格,导致出现不合格情况。声压级项目不合格商品名单见表1

1  声压级项目不合格商品名单

序号

检验报告号

商品名称

标称生产企业名称

标称生产单位地址

标称

商标

规格

型号

备注

1

2018-04

DGGS01-001

汽车喇叭

浙江胜必得汽车配件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省东清经济开发区经七路477

说明: 142商标

DYF-DL161 DC12V 用于MN类汽

2

2018-04DGGS01-007

双音蜗牛喇叭(汽车喇叭)

瑞安市勇浩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瑞安市新坊工业区昌新路25

说明: 148商标

DL-1618 24V 用于MN类汽

3

2018-04DGGS01-025

双音蜗牛电喇叭(汽车喇叭)

瑞安市盛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瑞安市汽摩配工业园区塘下大道北段

博泰

DL128 24V 用于MN类汽车

4

2018-04DGGS01-006

盆型电喇叭(汽车喇叭)

瑞安市勇浩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瑞安市新坊工业区昌新路25

说明: 148商标

DL125G型(包装箱)12V  用于MN类汽车

2.耐久性:本次抽检判定耐久性不合格汽车喇叭商品共4款。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要求,对汽车喇叭经受50000次耐久性试验。若不满足耐久性要求会影响喇叭的正常使用寿命。本次抽检不合格主要表现为汽车喇叭经受耐久性试验后,不满足声压级的要求。耐久性出现不合格的主要原因为喇叭长期使用触点出现烧蚀,触点接触不良阻抗上升,减少了汽车喇叭电磁线圈的电流,磁力下降无法使膜片进行振动。耐久性项目不合格商品名单见表2

2  耐久性项目不合格商品名单

序号

检验报告号

商品名称

标称生产企业名称

标称生产单位地址

标称

商标

规格

型号

备注

1

2018-04

DGGS01-001

汽车喇叭

浙江胜必得汽车配件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省东清经济开发区经七路477

说明: 142商标

DYF-DL161 DC12V 用于MN类汽

2

2018-04DGGS01-007

双音蜗牛喇叭(汽车喇叭)

瑞安市勇浩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瑞安市新坊工业区昌新路25

说明: 148商标

DL-1618 24V 用于MN类汽

3

2018-04DGGS01-025

双音蜗牛电喇叭(汽车喇叭)

瑞安市盛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瑞安市汽摩配工业园区塘下大道北段

博泰

DL128 24V 用于MN类汽车

4

2018-04DGGS01-006

盆型电喇叭(汽车喇叭)

瑞安市勇浩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瑞安市新坊工业区昌新路25

说明: 148商标

DL125G型(包装箱)12V  用于MN类汽车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向不合格商品的生产者发出了不得提供本次检验判定不合格商品(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汽车喇叭商品)的行政告知书,向相关销售者发出了责令停止销售本次检验判定不合格商品(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汽车喇叭商品)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各市场监管分局已依据《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本次被抽样的不合格商品销售者实施了行政处罚,同时将采取多项措施督促全省销售者对相同标称商标相同型号不合格商品予以退市、依据消费者要求对已销售的汽车喇叭商品予以退货。全市范围内的经营者,凡是经营与本次通告的同一商标(或者同一标称生产者)同一规格型号不合格汽车喇叭商品的,均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停止销售、依据消费者要求退货措施。对于未采取停止销售不合格商品及依据消费者要求退货措施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