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件:关于印发《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
2019年1月12日,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挂牌成立。新成立的市场监管局整合了原工商、质监、食药监等多部门的执法职能,执法领域十分广泛。由于原工商、质监、食药监系统均有各自的案件办理程序,为统一各系统的办案程序,完善市场监管部门的案件听证流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并于2019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我局在贯彻落实总局听证办法过程中,发现总局听证办法与我省目前实施的《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在相关规定上存在一定差异。在目前省政府推行事权改革的大背景下,有必要制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为《实施办法》),就行政处罚听证范围、听证机构、办理流程等有关事项进行明确,进一步规范我局行政处罚的听证工作。
二、制定依据
本《实施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等为依据,同时结合我局机构设置的实际情况而制定。
三、《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四章三十四条,结构分总则、听证申请、听证办理、附则四个部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了行政处罚听证范围,具体包括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没收违法所得、较大数额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同时,还明确了上述较大数额的标准。二是对行政处罚听证组织机构和听证人员作出了规定,明确了听证会组成人员的范围、听证主持人的职权和职责等。三是明确了行政处罚听证参加人的范围,并对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的权利义务等作出了规定。四是对行政处罚听证的告知、提出、受理和举行的具体程序进行了规范。
四、《实施办法》需要解读的其他内容
(一)行政处罚听证案件的范围。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责令停产停业;(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三)对自然人处以一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 (四)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达到第三项所列数额的行政处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罚没数额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第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以下简称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责令停产停业;(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三)较大数额罚款;(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要求听证的其他行政处罚。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较大金额的罚款处罚,国家、省均规定应告知当事人具有听证权利。但是,对于较大金额罚款的具体数额,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与广东省的规定并不一致。此外,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听证办法还规定较大金额的没收处罚,也应告知当事人具有听证的权利。本着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原则,结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听证办法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的规定,我局确定了《实施办法》第五条的听证范围。
(二)听证会组织程序的设定问题。
在听证会组织程序设定方面(比如听证会是否可以由听证主持人单独主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和省政府《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规定存在不同。由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法律层级上属部门规章,是市场监管总局针对市场监管领域制定的特别规定,于2019年4月1日起实施,而《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属省政府规章,是省政府针对各行政机关处罚听证工作制定的一般规定,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规定,《实施办法》更多采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的程序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