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件: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
为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严惩失信行为,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守法规和标准,用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切实保障食品药品安全。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了《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下简称“黑名单”),该制度自2019年11月9日起施行,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黑名单”制定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食品药品安全是重大民生问题,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对食品安全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要求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保证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2019年7月9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指出:“要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要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要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机制,要督促失信市场主体限期整改,要坚决依法依规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我局制定“黑名单”制度主要目的有三个:一是加大不法行为制约力度。增加不法分子在食品药品违法犯罪上的成本,让不讲诚信者付出更大的经济和声誉代价。二是弥补监管制度体系不足。在法律现有规定的框架下,创新制度设计,弥补监管法规在诚信体系方面的不足,通过探索和完善配套制度,提高监管实效。三是引导企业诚信经营行为。通过这个制度,强化“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利益导向,增强诚信体系建设效果。
二、“黑名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是明确了“黑名单”制度的法律依据、调整对象、基本原则、公布的主体、一般性要求及信息共享问题。
二是明确了“黑名单”管理纳入的范围。“黑名单”制度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了符合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条件,并在第十一条对拟纳入“黑名单”管理业务流程作出了具体规定。
三是制度对“黑名单”信息的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对于违法生产经营者,应当公布其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以及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依据、处罚结果等内容;对责任人员,应当公布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以及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和禁止其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期限等内容;对涉案产品,应当公布其名称、批次、标识、批准文号以及生产许可证号等内容。
四是关于“黑名单”信息公布方式及时限。制度规定,在我局政务网站上设置“黑名单”专栏,将需要列入“黑名单”的信息,通过官方网站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制度还规定,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对于违法行为,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黑名单”信息公布的期限为2年。
三、“黑名单”如何落实执行?
(一)落实工作责任。为了确保“黑名单”制度这一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重要举措得到有效实施,确保此项工作公正权威和统一高效,“黑名单”制度第五条、第六条已明确了市局各业务科室以及分局在“黑名单”管理工作中的工作职责。
(二)建立专门公开渠道。目前,我局已在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网站建立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用于发布本部门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信息。
(三)统一信息发布格式。我局已经在《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中统一规定了“黑名单”信息公布格式,各分局统一参照这一格式进行发布。
同时,我局在制定“黑名单”制度的过程中,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人员的惩处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对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员实施资格罚,对已被剥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和个人,严格依法禁止其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对再次违法者依法从重处罚,甚至取消其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的资格。对仍可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将增加检查和抽验频次等措施,实施重点监管。将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纳入食品药品监管信用体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使其“一处失信、步步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