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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MB2C90127M/2020-00812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0-09-18
名称: 关于做好2020年度我市医药行业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文号: 东市监〔2020〕151号 发布日期: 2020-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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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0年度我市医药行业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9-18  浏览次数:-

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2020年度我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东人社发〔2020〕49号)、《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我省医药行业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药监办人〔2020〕346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31号)等文件的精神,为做好2020年度我市医药行业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对象

  我市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非医疗机构的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才,和从事制药、医疗器械专业技术工作的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中、初级职称评审。有关专业具体参照《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附件1)。

  二、申报审核时间和受理地点

  我市医药行业职称评审工作由“东莞市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事科,具体受理、审核、收件、评审服务工作委托广东东莞医药职业技能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培训中心”)承担。

  (一)申报审核时间。网上申报材料报送审核时间截止至2020年10月10日,纸质申报材料审核受理时间截止至2020年11月06日(节假日除外),具体时间为当日9:00-12:00、14:15-17:30。

  (二)材料受理地点。纸质材料由培训中心负责受理汇总,受理地址为:东莞市莞城区运河东一路183号经贸中心A座10楼),联系电话为:0769-22102077、22100061,4009030072。

  三、申报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工作能力(经历)和业绩成果条件。按照《广东省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19〕31号,附件2)相关规定执行。东莞市特色人才四类(取得博士学位的除外)或以上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我市中级职称。

  申报人资历年限计算截至2020年12月31日。申报材料的时效截至2020年8月31日(2020年度继续教育证明除外),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学术成果、学历(学位)等,不作为评审的有效材料。

  (二)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成绩仅作为参考条件,确需评价外语、计算机能力水平的,由用人单位在职称推荐申报环节增加相关要求。

  (三)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原则上要求提供2020年《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暂未完成2020年度继续教育学习任务的,可用个人承诺书(附件3)作为继续教育证明材料申报,评审通过后提交《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则可确认发证。

  需参加公需课时继续教育的,可登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新版)”(网址:http://gdrst.gdhrss.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jxjyglxt/index.html)完成;需参加药学专业课时继续教育的,可登录“东莞食品药品教育服务”(网址:http://www.dgyypx.com)完成。

  四、申报流程与材料

  (一)申报流程。申请我市医药行业初、中级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请登录“东莞市专业技术人才服务”系统(http://59.37.20.103/jsrc/login2.jsp)进行申报,并按规定程序(附件4)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逾期申报,或申报后未按要求修改并于3天内重新提交送审的,将视为放弃参评。

  (二)申报材料。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国家、省的职称政策及相应资格条件,如实填报并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材料(附件5)。仅进行网上申报但没有按时提交纸质材料的视为无效申请。材料报送人员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做好个人防护,积极配合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做好防控工作。

  五、审核要求

  (一)单位审核

  1.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并做好评前公示工作。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2.单位要按规定将申报材料,特别是《()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和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和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其他申报材料应在单位相对固定的公开位置摆放,以供查验。评前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评审材料先行报送,待核实后将结果及时报送本评委会办公室。

  3.公示结束后,由单位人事(职称)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和《()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上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二)培训中心受理审核

  培训中心应认真做好受理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审委员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及时书面告知申报人。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①不符合评审条件;②没有使用规定表格;③不符合填写规范;④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材料;⑤未按规定进行公示;⑥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六、收费标准

  评审费按《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规定收取。受理申报材料时,申报人相应缴纳的费用分别为:中级评审费450元/人、初级评审费280元/人。评审费直接缴入市财政专项账户,一经缴纳,不予退款。

  七、其他有关要求与政策

  (一)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国家、省的职称政策及相应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如实填报并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材料。同时,提交与个人工作经历相符的本年度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如社保与个人经历不符,需人事主管部门(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在职证明等在职在岗证明材料。

  (二)2020年度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按照《关于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担当作为的医务防疫人员实施职称激励措施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37号)、《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60号)等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好把关责任,严格按照规定做好人员界定、推荐、公示等工作。

  (三)在革命老区、中央苏区和民族地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工作的港澳台专业人才申报评审按粤人社发〔2020〕142号文规定执行。

  (四)在我市工作的港、澳、台同胞及外籍人士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自愿原则申报评审。申报时,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不作要求,其在港澳台或国外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作为有效工作经历,取得的业绩成果、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等,作为有效业绩成果和学术成果。

  (五)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需在我省申报职称晋升的,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执行,即原职称经重新评审或确认后方可在我市申报评审高一层级的职称。

  (六)中直驻粤单位或外省驻粤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专业技术人才,如需在我省申报评审,须经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同意。

  (七)专业技术人才申报两个系列职称或转系列评审,按《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及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属转系列评审晋升的,应按规定先取得现岗位同级别职称。转换岗位的专业技术人才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可申报现岗位同级别对应职称。

  (八)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九)按照粤人社规〔2020〕33号文有关规定,公务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本通知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职称改革政策执行。如遇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1: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doc

  附件2:关于印发《广东省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31号).pdf

  附件3: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承诺书.docx

  附件4:市评职称申报流程.docx

  附件5:申报材料清单.docx

  附件6:医药行业中初级职称名称参照表.doc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18日     

  (联系人:张小娟、童文彬,联系电话:22102077、22100061、26986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