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件:关于印发《东莞市港资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便利港资企业来莞投资,推动港资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东莞市全程电子化工商登记办法》,针对港资企业全程电子化和公证文书跨境共享程序、方式,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东莞市港资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已于2020年8月26日正式印发,现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
一、《方案》制定的背景
2014年经省政府批准,东莞成为全省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试点市,承担起为全省全程电子化工商登记改革探路并提供实践样本的重任。对此,市人民政府先后制定出台了《东莞市全程电子化工商登记试行办法》《东莞市全程电子化工商登记办法》,为东莞全程电子化改革的实施提供了政策支撑。依托上述文件,我市实行了“全程电子化+审批中心”登记改革,有效突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大幅降低企业办事成本,全面提高行政审批效能。
东莞是粤港澳大湾区核心城市之一,与香港的经贸往来一直频繁兴盛。然而,港资企业登记涉及香港投资人数字证书使用及公证文书数据共享,与现行内资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的做法存在较大差别,是推行港资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的掣肘。
2018年以来,我局以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投资贸易自由化为契机,着力解决港资企业登记手续繁杂、证明繁多等问题,在港莞两地正式启用简化版香港公证文书。2019年7月,东莞市人民政府与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委托公证人协会有限公司签订《莞港商事登记合作框架协议》,为推进港莞投资跨境商事登记全程电子化和跨境公证文书等信息共享建立了良好的工作机制。
此次《方案》的制定,就是要重点解决跨境商事登记全程电子化中,港资企业电子签名与内地无法互认的问题,对香港投资人采用人脸识别电子签名、不能电子签名的委托中国委托公证人签名,以及公证文书通过中国(香港)委托公证业务综合管理信息化平台实现数据共享等作出具体规定。
二、《方案》的主要内容
《方案》按照适用范围、登记步骤、电子签名、材料规范及公证文书提交方式五个部分内容对港资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作了制度安排。
(一)适用范围。《方案》的适用范围为香港投资者及其与内地投资者投资的港资企业,不包括含澳门、台湾、外国和地区股东的港资企业。
(二)登记步骤。港资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步骤与内资企业全程电子化相同,鉴于有的港资企业需要提交股东主体资格证明公证文书,或者需要委托他人签名,故还增加资料上传环节。
(三)电子签名。《方案》规定了港资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中,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登记业务中需要签名的企业和个人,及应当使用何种数字证书进行签名。与当前内资企业全程电子化做法不同的是:
1. 新增董事、监事、经理均需要电子签名,确保有关人员信息不被冒用;
2. 个人签名全部采用人脸识别(公证人员因业务量可能较大,可以采用有介质的数字证书)签名,内地企业全部采用电子营业执照签名,香港企业采用有权签字人个人人脸识别签名;
3. 香港企业和个人可以委托中国委托公证人签名。
(四)材料规范。因港资企业的登记涉及公证与委托签名,其所需的材料规范也有所不同:
1. 针对港资企业登记窗口提交材料的要求,参照《电子签名法》有关电子签名与个人身份关系的原则和内资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的做法,自然人电子签名的视为已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新增非自然人股东必须提交公证文书除外;
2. 个人不能签名的,委托公证人代其签名,需要提交纸质的签名委托书;
3. 由于签名委托书需要扫描上传到申请材料中,因此应当由申请人委托中国委托公证人为登记经办人。(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因此需要全体股东共同委托公证人为经办人,变更登记时公司委托,可以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签名,无需纸质委托书)
(五)公证文书。港资企业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的,其公证文书应在中国(香港)委托公证业务综合管理信息化平台上传提交。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香港个人采用人脸识别签名及委托中国有权签字人签名的必要性
由于香港企业经公证,有权签字人可以代表企业签字,因此,香港企业可以由有权签字人电子签名代表企业签名。
由于香港居民可能存在不能或者不愿使用人脸识别方式电子签名的情况,根据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考虑到委托代理授权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全程电子化登记只能收取扫描件,为避免对授权书再次公证产生的不便,因此规定委托签名的均只能授权中国委托公证人。
(二)公证文书采用中国(香港)委托公证业务综合管理信息化平台上传的必要性
中国(香港)委托公证业务综合管理信息化平台是经司法部指定的委托公证人制证及共享平台,全程电子化采用该平台上传文书有三个优势:
一是有利于信息安全性,无需委托公证人签名的情况下,经办人直接上传公证文书,需要对文书进行有效性验证;
二是有利于简化操作,公证人在平台上生成公证文书后,只需要在登记申请系统录入文书编号即可,无需重新下载、上传,且能自动获取公证文书的内容摘要,对比申请人上传,更加便利;
三是有利于发挥公证文书信息共享的作用,窗口工作人员有其他有需要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利用平台查阅相关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