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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MB2C90127M/2021-00121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0-08-05
名称: 《东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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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2-08  浏览次数:-

  相关文件:关于印发《东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20〕52号)


  一、制定背景

  2019年6月,东莞市成功获批国家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城市。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2019年重点城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运字〔2019〕568号)有关要求,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编制了《东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9-2021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并于8月29日以市府办名义印发。

  为推动东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加强中央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实施方案》有关内容,制定了《东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已于2020年8月5日正式印发实施。

  二、制定依据

  《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9年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9〕70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2019年重点城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运字〔2019〕568号)。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十四章,四十三条内容。第一章是总则,明确专项资金主要用途;第二章至第十章分别明确建设知识产权运营及创新平台、高价值专利培育工程、骨干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培育工程、知识产权产业联盟建设工程、重点新兴产业专利导航工程、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项目、知识产权强企培育工程、知识产权金融普惠及创新工程以及其他工程项目的资助范围、条件及额度;第十一章明确各类项目的申报方式与审批流程;第十二章主要明确对专项资金的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三章明确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责任追究等相关规定;第十四章是附则,明确《管理办法》的有效期限。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建设知识产权运营及创新平台

  1.对中国(东莞)知识产权国际运营中心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2500万元资助;对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平台项目,每个平台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资助;对高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协同创新平台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助。资助条件详见《管理办法》第二章。

  2.中国(东莞)知识产权国际运营中心由所在地镇街(园区)政府按照1:0.5落实配套资金支持;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平台项目由所在地镇街(园区)政府按照1:1落实配套资金支持。

  (二)关于高价值专利培育工程

  高价值专利助推制造业转型升级工程,将在三年内培育25个高价值专利组合,其中发明专利数量不低于60件,PCT数量不低于20件。每个专利组合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助条件详见《管理办法》第三章。

  (三)关于骨干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培育工程

  骨干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培育工程,培育一批运营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采取一次性奖励的方式进行资助,每个符合条件的优秀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可获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资助条件详见《管理办法》第四章。

  (四)关于知识产权产业联盟建设工程

  支持新组建和完善知识产权产业联盟,鼓励已成立的知识产权联盟做大做强。对于在我市重点发展的传统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与行业组建知识产权产业联盟,备案成功后,给予牵头组织单位不超过20万元资助。对已组建的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产业联盟,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60万元。资助条件详见《管理办法》第五章。

  (五)关于重点新兴产业专利导航工程

  在三年内资助一批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和企业运营类专利微导航项目,每个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50万元,每个企业运营类专利微导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20万元。资助条件详见《管理办法》第六章。

  (六)关于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项目

  支持我市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托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微企业数量达到60家,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每增加60家资助额度增加不超过10万元,每家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每年资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资助条件详见《管理办法》第七章。

  (七)关于知识产权强企培育工程

  对符合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资助条件的企业、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和高校院所,每家一次性资助不超过5万元。资助条件详见《管理办法》第八章。

  (八)关于知识产权金融普惠及创新工程

  1.开展知识产权金融资助项目:

  (1)对开展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的企业,按其实际支付质押融资贷款利息不超过70%给予贴息。其中,东莞市财政贴息比例不超过50%(纳入科技金融产业三融合信贷支持范围,具体标准参照三融合统一标准执行),东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贴息比例不超过20%,同一企业每年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对购买专利、商标保险的企业或代理机构,按实际支出保费的总额给予不超过50%的补贴,对外贸企业和出口产品转内销的企业购买知识产权保险按其实际支出保费总额叠加给予不超过20%的补贴。同一单位每年专利、商标保险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支持设立知识产权运营基金,促进知识产权与创新资源、金融资本,产业发展有效融合。

  3.支持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资助项目,对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行主体,按照实际发行金额的1%进行一次性资助,每年资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对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实现融资的本市企事业单位,按照实际融资金额2%给予贴息,每家企业累计最高贴息50万元。对经过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而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企业,按其实际支付的担保费的50%给予补贴,同一企业担保费补贴不超过3年,每年最高补贴50万元。对参与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评估机构按照实际发行金额的0.5%进行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

  (九)关于其他工程

  明确知识产权海外布局工程、高端智库报告发布专项工程、“直播经济”知识产权运营基地建设、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项目等项目资助范围。每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50万元。资助条件详见《管理办法》第十章。

  (十)申报与审批

  第十一章主要明确各类项目的申报方式与审批流程:

  1.中国(东莞)知识产权国际运营中心和设立知识产权运营基金,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立项资助,由申报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具体建设方案、可行性报告等,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后实施。

  2.骨干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培育工程、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项目、知识产权产业联盟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强企培育工程、知识产权金融普惠及创新工程,采取后补助方式资助,由资助对象申报项目后,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组织审查、社会公示,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下达项目资助通知并拨付资助资金。

  3.高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协同创新平台项目、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平台项目、高价值专利培育工程、重点新兴产业专利导航工程,采取组织申报、专家评审的方式立项资助。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组织申报、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下达立项通知并拨付资助资金。

  4.其他工程项目的申报和审批流程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或项目申报专家评审的方式确定立项项目和资助金额。

  5.项目评审工作按照《“科技东莞”工程资助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规定由市科协组织实施,根据实际需要,可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组织评审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组织行业专家进行专业评审。

  (十一)组织管理

  第十二章主要明确对专项资金的组织管理规定。

  (十二)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三章主要明确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责任追究等相关规定。

  (十三)附则

  本部分明确了《管理办法》的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