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福宋:
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第(三)项,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作出行政处罚。
因你现场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去向不明,我局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5月16日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2〕Z30509401号),自该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期限已届满,你于法定期限内未缴纳罚款。我局依法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东)市监罚催〔2022〕Z30713401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东)市监罚催〔2022〕Z30713401号).pdf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