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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MB2C90127M/2022-00743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2-12-02
名称: 关于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有关事项的通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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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2-12-02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2022年11月1日起实施的《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个体工商户直接变更经营者的规定,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工作的通知>》(市监注发〔2022〕102号)要求,结合东莞实际,我市自2022年12月5日起正式实施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办理方式

  申请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者变更登记,也可以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通过“先注销、再设立”的方式实现经营者变更。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可以与其他变更登记合并办理。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已备案的家庭成员之间变更经营者的,按照原有方式办理。

  二、实名验证要求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要严格落实实名登记要求,因转让导致经营者变更的对变更前后的经营者均进行实名验证。因继承变更经营者,以及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已备案的家庭成员内部变更经营者的,只需对变更后的经营者进行实名验证。

  三、清税要求

  因转让申请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的,经营者应当在依法结清个体工商户涉税事项后,再申请经营者变更登记。办理登记业务时,系统进行规则判断是否有清税。若系统无清税信息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纸质清税证明。

  因继承变更经营者,以及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已备案的家庭成员内部变更经营者的,无需办理清税事宜。

  四、收取材料要求

  因转让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须另提交《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承诺书(试行)》。变更后经营者为内地居民的,填写《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中的“经营者及家庭成员信息”栏;变更后经营者为港澳台居民的,需相应填写《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登记表》《个体工商户(台湾居民、农民)登记表》。

  《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申请人签署”栏由变更前后的经营者共同签署。

  五、内地经营者变更为港澳台经营者

  经营者由内地居民变更为港澳台居民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应当符合《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在内地开放行业清单》(台湾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要求。经营范围不符合《清单》要求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经营范围。

  因转让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必须按新版申请文书和材料规范提交申请。

  更多调整内容,可通过市镇两级政务服务大厅或“东莞市场监管咨询易”微信小程序等途径获取。

  扫描下方二维码查阅新版个体工商户《申请文书规范》《材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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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