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市监罚送告〔2023〕Z40106201号
东莞市茶山宇俊玩具礼品厂:
本局于2022年12月27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2〕Z41227202号),内容是:
当事人:东莞市茶山宇俊玩具礼品厂;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900MA52CKPR89;经营者:申增生。
根据相关线索,本局于2022年8月25日依法对当事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过现场检查、询问调查,案件相关调查取证已经完成。
经查明,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生产带有“”标识的星黛露公仔毛绒玩具进行销售。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至2022年8月25日案发日止,当事人已销售上述带有“
”标识的星黛露公仔毛绒玩具22个,销售金额为663.96元;剩余上述带有“
”标识的星黛露公仔毛绒玩具1030个,货值金额为31085.4元。当事人经营上述侵权星黛露公仔毛绒玩具的违法经营额共计为31749.36元,获得违法所得为410.9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询问笔录、交易记录、商标权利人的商标注册资料及授权书、鉴别书等材料。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2年12月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东市监罚听告〔2022〕Z41202201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违法行为给予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侵权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并销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星黛露公仔毛绒玩具1030个;
二、没收违法所得肆佰壹拾元玖角陆分(¥410.96);
三、对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处罚款叁万贰仟元整(¥32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2〕Z41227202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你可以对公告送达的文书进行陈述和申辩。如对公告送达的文书不服,可以在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吴先生、卢先生
联系电话:0769-22105056
联系地址:东莞市东城街道莞温路552号2号楼410室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