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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MB2C90127M/2023-00528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3-12-29
名称: 关于报送2023年度年报的公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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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2023年度年报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12-29  浏览次数:-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受到多部门联合惩戒及罚款处罚。

  请我市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代表机构于2024年3月1日至6月30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粤商通”APP或关注“东莞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报送2023年度年报。

  特此公告。

粤政易20231229084427.jpg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