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经营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上述规定称为商标“撤三”。为严格规制商标恶意“撤三”行为,防止滥用“撤三”程序干扰合法经营主体的正常经营活动,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领域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商标恶意“撤三”行为协同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办字〔2025〕561号)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商标恶意“撤三”行为协同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粤市监办发〔2025〕756号)的统一部署,我局决定面向我市辖区内广大经营主体征集商标恶意“撤三”相关线索。征集范围包括:1.明知或应知经营主体的商标已使用,仍提出“撤三”申请的;2.经营主体的同一商标被反复提出“撤三”申请的;3.其他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增加经营主体持有和维护商标权成本,破坏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如果经营主体遇到上述商标恶意“撤三”行为,可以如实填写《线索征集表》(详见附件),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我局知识产权保护科工作邮箱:dgbhk505@163.com。我局将及时对相关线索开展调查,依法依规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加强对有关主体的行政指导和普法教育,督促有关主体规范商标使用和商标撤销行为。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日
(联系人:周梓豪,电话:0769-26986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