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规定,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以下简称存量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为有序完成存量公司出资期限调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存量公司应依法尽快申请调整认缴出资期限
由于我市涉及需要调整认缴出资期限的公司较多,请符合规定情形的公司及股东尽早计划并申请调整,也可以结合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等业务一并申请,避免临近最后期限因登记申请业务量大导致无法按期完成认缴出资期限调整,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
二、已届法定认缴出资期限的公司应当实缴或减资
存量公司认缴出资期限届满,且超过《公司法》规定的5年出资期限的,应当依法实缴出资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或者转让给其他股东并实缴,或者办理减资登记。存量公司认缴出资期限届满,但未超过法定认缴出资期限的,可以申请将出资期限延长至登记之日起5年。
三、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期实缴
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不能按期完成实缴的,应当在该期限前减资登记。如已完成实缴的,请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实缴。
四、积极配合做好注册资本异常调查和自查
市场监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注册资本异常的存量公司进行调查,请注册资本超十亿元的公司自查能否如期出资,如研判无相关出资能力的,应提前办理减资登记。如已完成实缴的,请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实缴。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