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规经营提示
1、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自律。婚姻介绍服务机构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经营行为合法合规。同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
2、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客户需求。婚姻介绍服务机构应注重客户需求,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服务。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素养和服务能力,确保客户在匹配、咨询等各个环节都能得到满意的服务。
3、透明化经营,明确合同条款。婚姻介绍服务机构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合同条款,确保客户充分理解并同意。避免使用不公平的合同条款,如高额违约金、模糊的退款政策等。对于预收款、服务内容、退款方式等关键信息,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保障消费者权益。
4、诚信宣传,避免虚假承诺。婚姻介绍服务机构应进行真实、准确的宣传,避免夸大宣传、虚假承诺等行为。提供客观、真实的服务效果数据,增强消费者信任。不得通过虚构经营者资质、资格或者所获荣誉,虚构服务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篡改、编造、隐匿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5、保障消费者权益,及时处理投诉。婚姻介绍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地处理客户投诉。对于消费者的合理诉求,应积极回应并给予妥善解决。同时,应设立专门的客户服务部门或人员,负责处理消费者咨询和投诉,确保消费者权益得到保障。
6、明码标价,无隐藏费用。婚姻介绍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显著方式标明服务的项目、价格和计价单位或者服务的内容、价格和计价方法等信息,做到价签价目齐全、内容真实准确、标识清晰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7、尊重消费者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婚姻介绍服务机构不得以暴力、胁迫、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技术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或者接受服务,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选择其他经营者提供的服务。
8、明确经营者信息。婚姻介绍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婚姻介绍服务机构,也应当在相应平台的首页、视频画面、语音、服务目录等处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者说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9、合理使用格式条款。婚姻介绍服务机构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选择诉讼或者仲裁解决消费争议、选择其他经营者的服务等权利。
10、提前告知停业或迁移信息。婚姻介绍服务机构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30日在其经营场所、网站、网店首页等的醒目位置公告有效的联系方式等信息,并确保消费者能够及时了解相关情况。
11、规范预付款管理。婚姻介绍服务机构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并明确约定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应按照约定提供服务,不得降低服务质量或任意加价。若未按约定提供服务,应按消费者要求履行约定或退还预付款。在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可能影响合同履行时,应停止收取服务预付款。
12、保护消费者免受打扰。未经消费者同意,婚姻介绍服务机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或拨打商业性电话。若消费者同意接收,婚姻介绍服务机构需提供明确、便捷的取消方式,并在消费者选择取消后立即停止发送或拨打。
违法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