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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健身行业经营者的合规经营提示

时间:2025-05-15 14:12 来源:本网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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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引导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维护市场秩序,东莞市消费者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向健身行业经营者发出如下合规经营提示:

  一、合同条款合规“三严禁”

  (一)严禁设置“霸王条款”。不得在格式条款中约定“概不退换”“最终解释权归商家”等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的内容。

  (二)严禁隐瞒重要信息。对课程有效期、退费规则、转让限制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需以加粗、标红、单独说明等方式显著提示,并由消费者签字确认已充分知悉。

  (三)严禁虚假承诺诱导消费。销售人员口头承诺的“随时退款”“全国门店通用”等事项,必须写入合同或补充协议,不得以“员工个人行为”“以书面约定为准”等理由推诿责任。

  二、退费政策制定“三原则”

  (一)公平原则。合同条款保障双方权利义务对等,不得限制消费者解除合同、转让商品服务的权利,违约金一般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30%。

  (二)情势变更包容原则。对因消费者重大疾病、工作调动、住所搬迁等客观原因提出的退费申请,应简化审核流程,按合同约定扣除费用后予以退款。

  (三)便利原则。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开通线上退费申请通道,不得无故或者恶意拖延退款流程。

  三、消费者权益保障“三到位”

  (一)风险提示到位。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预付式消费风险告知书》,明确提示消费者理性充值、留存凭证。

  (二)资质公示到位。公示营业执照、教练资质证书(如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卫生许可证等证照,确保服务人员持证上岗。

  (三)投诉处理到位。当好消费维权的第一责任人,倾听消费者意见,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让消费纠纷化解于源头。


  东莞市消费者委员会

  2025年5月13日


法律责任警示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二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消费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等法律规定,主张经营者提供的下列格式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二)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转让预付式消费合同债权;(三)约定消费者遗失记名预付卡后不补办;(四)约定经营者有权单方变更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种类、质量、数量等合同实质性内容;(五)免除经营者对所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瑕疵担保责任或者造成消费者损失的赔偿责任;(六)约定的解决争议方法不合理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七)存在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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