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业务工作 > 消费权益保护

关于规范“情感类”保险产品的合规经营提示

时间:2025-05-22 10:17 来源:本网 访问量:-
【字体:

各保险行业及相关经营者:

  近年来,部分保险公司或者企业以“恋爱合约”“结婚保障”等名义违规销售保险或者类保险产品,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东莞市消委会结合司法判例及监管要求,现就“情感类”保险产品经营行为发布如下合规经营提示:

  一、严守经营红线,禁止非法金融活动

  1、严禁无资质经营保险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非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将面临行政处罚。非持牌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保险或类保险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以“赔付承诺”“履约保障”为名设计产品架构、收取资金池等行为。

  2、杜绝违背公序良俗的产品设计。不得将婚姻登记、恋爱关系存续等伦理行为作为商业对赌标的,不得开发损害社会善良风尚的营销产品。

  二、规范营销宣传,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1、禁止虚假承诺与诱导消费。不得使用绝对化广告用语;在宣传页面及合同文本显著位置标明产品性质(如“本产品非保险业务”);明确告知消费者产品无金融监管背书、存在资金损失风险等关键信息。

  2、确保合同条款公平合法。不得设置“最终解释权归经营者”等霸王条款;合同须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方式,禁用模糊性兜底条款。

  三、健全售后机制,防范重大风险

  建立纠纷应急处理制度。对已售出的违规产品,应立即停止新增销售,主动联系消费者协商解除合同、退还费用;设立专线接受投诉,严禁拖延处理或设置退费障碍。

  四、法律责任警示

  1、行政处罚风险

  违规经营类保险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可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虚假广告、虚假宣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可能面临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或者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刑事犯罪风险

  若资金池规模较大且无法兑付,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等刑事犯罪。

  结语

  商业创新不应突破法律底线,情感营销不能沦为欺诈工具。东莞市消委会呼吁广大经营者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拒绝违规经营行为。各经营者应以诚筑基、以信立业,共同维护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


东莞市消费者委员会

2025年5月22日


相关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