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宠物行业经营者:
为规范宠物市场秩序,促进宠物经济健康发展,东莞市消费者委员会现就宠物行业的经营行为提出如下建议:
一、严守检疫防疫底线,杜绝带病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出售宠物前必须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取得有效检疫证明,并主动向消费者出示。定期对经营场所进行消毒,隔离患病动物,严禁出售处于传染病潜伏期或已出现病症的宠物。
二、规范销售行为,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经营者应如实告知消费者宠物的健康状况、品种、年龄、疫苗接种记录、既往病史等信息,不得虚假宣传或隐瞒缺陷。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宠物食品及用品,不得排除、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宠物及附属商品价格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确保价格透明。
三、完善合同条款,压实售后责任。严格遵守《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经营者应与消费者签订公平合理的书面销售协议,明确宠物健康状况、售后服务期限、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不得通过格式条款免除、减轻自身责任,或是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同时,应为售出宠物设定合理的健康保障期,完整留存诊疗记录,在消费者遭遇宠物突发健康问题时,主动配合妥善处理。
东莞市消费者委员会
相关法律责任提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