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25年3月,消费者冯先生通过某快递企业寄送一批定制活动用品至东莞市桥头镇,但快件被错误分拣至长安镇网点,导致收件人未能按时收货,货物因时效性失效作废,冯先生损失528.5元。冯先生多次与快递企业协商赔偿,快递企业仅同意按运费7倍补偿105元,冯先生不满企业的赔偿方案,遂向东莞市邮政管理局求助。
【调解过程及结果】接诉后,市邮政管理局迅速介入,通过调取快件流转记录、核实分拣操作流程,确认快递企业存在中转环节操作失误。市邮政管理局明确要求企业履行主体责任,并多次组织双方协商。经调解,企业重新评估冯先生损失,最终达成协议:企业向冯先生退回15元运费,并额外补偿533元(含货物损失及误工费用),调解协议于3月28日履行完毕。市邮政管理局通过回访确认,冯先生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同时,市邮政管理局督导企业完善内部流程以避免同类问题。
【案例点评】本案为快递运输延误致货物损失的典型纠纷。寄件人冯先生支付快递费用后,因快递公司分拣错误,导致快递未如期抵达,货物因时效性作废,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冯先生与快递企业已形成运输合同关系;第八百一十一条进一步明确,承运人需在约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将货物安全运输至约定地点。本案中,快递公司因分拣错误导致快递延误,违反上述法定义务,存在重大过错,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本案中,快递公司虽按合同约定以快递费7倍(105元)进行补偿,但因分拣错误属于重大失误,且冯先生实际损失远高于约定违约金,根据法律规定,快递公司不能以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需承担与实际损失相应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