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现场检查发现以下企业存在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违法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停止上述违法行为。现将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的单位和产品名称公告如下: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企业名称
住所
产品名称
91441900MA56TQ1J2G
东莞市本草香弹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大朗石厦路8号3栋301室
口鼻气雾剂给药器(备案证号:粤莞械备20220021号)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