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3年1月12日在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发布《关于对东莞市宝成膳食管理有限公司撤销登记告知公告》,公告送达《东莞市宝成膳食管理有限公司撤销登记告知书》(东市监撤告〔2023〕290110A01号),并于2022年2月24日发布《关于对东莞市宝成膳食管理有限公司撤销登记及营业执照作废通知公告》,公告送达《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东市监撤〔2023〕290217A01号)。
经审查,上述行政决定存在程序不当,我局于2023年1月12日在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公告送达《关于对东莞市宝成膳食管理有限公司撤销登记告知公告》时,公告中明确写明“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要求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应当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而在承诺的送达期限未届满前,我局于2023年2月17日即作出了《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东市监撤〔2023〕290217A01号),违背了行政机关要保护信赖利益的宗旨,存在程序不当,影响东市监撤〔2023〕290217A01号撤销决定的法律效力。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我局决定予以纠正,撤销2023年2月17日作出《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东市监撤〔2023〕290217A01号)。
同时,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从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1、名称:《关于对东莞市宝成膳食管理有限公司撤销登记告知公告》;网址:http://dgamr.dg.gov.cn/ywgz/zcxkyw/cxdjggk/content/post_3944997.html;2、名称:《关于对东莞市宝成膳食管理有限公司撤销登记及营业执照作废通知公告》;网址:http://dgamr.dg.gov.cn/qtxxgk/zzzfgg/content/post_3965513.html。)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我局依法公告送达相关文书,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要求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应当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5日
(联系人:伍杰;联系电话: 0769-821806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