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新文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新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撤销赵蓓在新文传媒集团有限公司2005年11月22日至2010年9月29日期间的股东身份登记事项,拟撤销赵蓓在东莞市新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06年4月5日至2010年9月29日期间的股东身份登记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我局依法公告送达相关文书,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要求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应当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4日
(联系人:肖汇洪;联系电话: 0769-22231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