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东莞市以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2025年10月10日申请注销登记时提交的 《清税证明》已被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寮步税务分局撤销,导致该公司办理注销登记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我局拟撤销该公司于2025年10月10日的注销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我局依法公告送达相关文书,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要求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应当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附件:东莞市以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销登记告知书(东市监撤告〔2026〕080211D01号).pdf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6日
(联系人:戴爱明;联系电话: 0769-83329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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