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撤销变更登记决定,公司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营业执照作废”,因东莞市旭孟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莞市中星服装有限公司、东莞市弘安纸品包装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破产终结办理注销登记,无法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现公告我局核发的东莞市旭孟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441900000283539)、东莞市中星服装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95804744X)、东莞市弘安纸品包装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441900000474168)作废。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0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