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驰名商标认定申请
1.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3)《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驰名商标保护相关工作的通知》。
2.认定流程
(1)通过商标异议程序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并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2)通过商标争议程序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并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3)通过商标违法案件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并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提交证明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3.申请材料
(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材料。
(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材料,如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材料。该商标为未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使用持续时间不少于5年的材料。该商标为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注册时间不少于3年或者持续使用时间不少于5年的材料。
(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材料,如近3年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材料。
(4)证明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材料。
(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如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在近3年的销售收入、市场占有率、净利润、纳税额、销售区域等材料。
上述第(2)、(3)、(5)项所称“3年”、“5年”,是指被提出异议的商标注册申请日期、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商标注册申请日期之前的3年、5年,以及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提出驰名商标保护请求日期之前的3年、5年。
4.注意事项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
1.法律依据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2)《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指导意见》。
2.申请材料
(1)有关地方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
(2)有关地方政府成立申请机构或认定协会、企业作为申请人的文件。
(3)地理标志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
①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②产品名称、类别、产地范围及地理特征的说明;
③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
④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括产品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等);
⑤产品的知名度,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历史渊源的说明。
(4)拟申请的地理标志产品的技术标准。
3.申请流程
申请人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收到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发布受理公告,公告期为2个月,接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申请提出的异议——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申请地理标志的产品进行技术审查——技术审查合格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批准该产品获得地理标志产品的公告。
三、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
1.法律依据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2)《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2.申请材料
(1)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2)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
(3)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3.申请流程
(1)符合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条件的地理标志产品生产企业可向当地市场监管分局提出专用标志使用申请。
(2)市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向省知识产权局出具审核意见,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及有关材料、《申请使用专用标志企业汇总表》报省知识产权局。
(3)省知识产权局组织专用标志申请核准。核准材料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