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DG-H-0169-3-2022
本细则适用于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液化石油气质量监督抽查的抽样、检验工作。
一、抽查对象
东莞市范围内正常营业的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
二、检验依据
GB11174-2011《液化石油气》HG/T3934-2007《二甲醚》
三、样品抽取
(一)抽样人员
由抽样人员随机组合成抽样小组负责实施抽样,每个抽样小组至少由2 名抽样人员组成。抽样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并持有效抽样员证, 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要求实施突击抽样。
(二)抽样方法
1.从气瓶抽样。若被抽查单位现场有已充装好的气瓶,则从充装好的气瓶中随机抽样 1 批次。
2.从储罐抽样。对设有不超过4 个储罐的被抽查单位,从每个储罐各抽1 批次(残液罐除外);对设有4 个以上储罐的被抽查单位,随机选取4 个储罐,从每个选定的储罐各抽1 批次(残液罐除外)。
3.抽样要求。每批次样品取 3 瓶,每瓶不少于 2 公斤。3 瓶样品应采取防拆封措施并做好标记,1 瓶留给被抽查单位,其余2 瓶样品作检验使用(其中 1 瓶用于检验,1 瓶作为备样)。检验剩余的样品及备样要妥善封存,直至异议期结束。
(三)抽样单
抽样人员应填写现场抽样单,抽样单中应详细记录抽样基数(从储罐抽样时还应注明储罐标尺的读数)、抽样日期、具体抽取位置、取样瓶是否抽空及清洗等内容。抽样单必须由被抽查单位代表和抽样人员进行签名确认,并加盖被抽查单位公章。
(四)其他注意事项
1.对某储罐进行抽样时,应关闭其他储罐的阀门,使该储罐与其他储罐不能连通,然后在该储罐液位计的取样口抽取。抽样气瓶应抽真空并用待抽取的液化石油气冲洗后再装样品,应当确保抽样气瓶不存在影响检验结果的残液、残渣等。
2.抽样人员应当核实被抽查单位的营业执照和充装许可证,企业名称应以营业执照为准,营业执照与充装许可证企业名称不一致的应注明。
3.样品明示的执行标准明显不适用时,应在抽样单中注明适用的标准,并经被抽查单位代表签字确认。
4.进入被抽查单位充装站采样期间,应当遵守充装站的安全规定,严禁烟火,关闭手机,确保安全。
5.因转产、停产或搬迁等原因无法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收集有关证明材料,如实记录相关情况。
四、样品检测
样品的检测项目和方法如下表:
五、抽查结论
凡检出二甲醚含量大于3%的,即判定该批次液化石油气质量抽查结论不合格,反之则判定抽查结论合格。
六、复检
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检验后缺陷特征样品、与不合格质量数据相关联的其他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申请复检单位认可的,维持原检验结论。
2.不能通过核查证据证明的,原则上用原样进行复检,原样不可以检验的,用备样复检。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