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HG-001-2022
2022年东莞市车用汽油、柴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成品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抽样、检验工作。
一、抽查范围
抽查产品名称(种类):车用汽油、车用柴油。监督总体:与抽取的样品相同的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型号(或者规格)的东莞市生产、流通、经营性服务领域的产品集合。
二、抽样、检验程序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
T/GDAQI 020-202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检验技术服务规范》;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工作指引》(东市监质监〔2020〕9号)
承检机构在抽样检验程序中根据实际情况及检验程序的法定性与有效性予以补充。
三、抽样数量及方法
1、抽样地点:东莞市。
2、抽样数量: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经营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每款产品抽取2组样本,第1组用于检验,第2组用于备样。每组样本需抽取样品数量如下表所示:
3、抽样方法:
在生产企业(油库)抽样时,按GB/T 4756-2015《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规定的方法抽取样本;在加油站或燃油供应船舶或燃油供应车辆抽样时,直接在加油机加油枪或加油管出口处(或取样处)随机抽取样本。抽取样本前,通过油枪或油管将至少4L油品放出,清洗加油管,避免加油管污染样品;同时清洗取样罐至少3次。将抽取的样品密封,贴上样品标签,加封封条,其中检验样品、备用样品带回检验机构。
检验样品由抽样人员以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或出厂价购买,不会对样品质量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样品除外。备用样品由生产企业(销售企业)无偿提供。
4、封样要求:
被抽查产品的样品应有密封和防拆封措施,以保证其完整性、真实性,包括附在样品上的使用说明及其他信息;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必须分别封存。
四、主要检验项目及检验项目属性划分
(一)车用汽油
(二)车用柴油
注: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五、判定依据
1、依据标准
GB 17930-2016 《车用汽油》
GB 19147-2016 《车用柴油》
GB 19147-2016 《车用柴油》 第1号修改单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Ⅵ 车用燃油的通知(粤府函〔2018〕218号)
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样本所检质量指标未发现不合格,不对监督总体进行判定。
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根据T/GDAQI 020-202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检验技术服务规范》8.4 的相关要求,依据质量指标的重要程度及检测结果不合格的严重程度,对样本及监督总体进行综合判定:存在重要质量指标不合格时,所检样本为严重不合格,判定监督总体为严重不合格;仅较重要质量指标或次要质量指标不合格时,所检样本为不合格,判定监督总体为不合格。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优于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劣于或不包含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劣于或包含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如相应检验结果不符合相关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在检验报告中予以说明;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不包含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指标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作出说明;
当被检样品未能提供有效的企业标准时,按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判定;
当被检样品标签标识中执行标准信息和产品类别信息不明或有误,影响检测和判定时,可根据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同时结合产品特点等信息判断和选择相关标准进行检验,并应在检验报告中作出相关说明;
按照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定。
检验中发现因样品失效或者其他原因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检验人员应如实记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送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样品管理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七、异议处理
按照《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工作指引》(东市监质监〔2020〕9号)第九章中的相关内容进行。
八、其他(注意事项)
本细则未明确的监督抽查抽样检验相关技术规范,均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 18号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检验技术服务规范》(T/GDAQI 020-2022)、《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工作指引》(东市监质监〔2020〕9号)规定执行。
出现样品封样及密封状态被破坏、样品异常损坏等现象,无法正常进行下一步有关项目检验和判定时,应重新抽样。必要时应采集并保存影像记录。被抽样产品实行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等管理的,检验人员应当在检验前核实样品是否符合相应要求。发现样品涉嫌存在无证等情形的,应当终止检验,立即报告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DG-HG-002-2022
2022年东莞市车用尿素水溶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车用尿素水溶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抽样、检验工作。
一、抽查范围
抽查产品名称(种类):车用尿素水溶液
监督总体:与抽取的样品相同的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型号(或者规格)的东莞市生产、流通、经营性服务领域的产品集合。
二、抽样、检验程序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
T/GDAQI 020-202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检验技术服务规范》;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工作指引》(东市监质监〔2020〕9号)
承检机构在抽样检验程序中根据实际情况及检验程序的法定性与有效性予以补充。
三、抽样方法及数量
1.抽样地点:东莞市。
2.抽样方法:
抽样应符合《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工作指引》(东市监质监〔2020〕9号)第三章中的相关要求。
3.样品数量和要求:
抽样数量:每款产品抽取2组样品,第 1 组用于检验,第 2 组用于备样。每组样品需抽取的样品数量如下表所示:
检验样品由抽样人员以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或出厂价购买,不会对样品质量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样品除外。备用样品由生产企业(销售企业)无偿提供,由抽检人员一并带回检测机构。
4.封样要求;
被抽查产品的样品应有密封和防拆封措施,以保证其完整性、真实性,包括附在样品上的使用说明及其他信息;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必须分别封存。
5.其他说明:无。
四、检验依据
1、GB 29518-2013《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 尿素水溶液(AUS 32)》
五、检验项目
六、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样本所检质量指标未发现不合格,不对监督总体进行判定。
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根据T/GDAQI 020-202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检验技术服务规范》8.4 的相关要求,依据质量指标的重要程度及检测结果不合格的严重程度,对样本及监督总体进行综合判定:存在重要质量指标不合格时,所检样本为严重不合格,判定监督总体为严重不合格;仅较重要质量指标或次要质量指标不合格时,所检样本为不合格,判定监督总体为不合格。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优于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劣于或不包含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劣于或包含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如相应检验结果不符合相关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在检验报告中予以说明;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不包含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指标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作出说明;
当被检样品未能提供有效的企业标准时,按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判定;
当被检样品标签标识中执行标准信息和产品类别信息不明或有误,影响检测和判定时,可根据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同时结合产品特点等信息判断和选择相关标准进行检验,并应在检验报告中作出相关说明;
按照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定。
检验中发现因样品失效或者其他原因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检验人员应如实记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送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样品管理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八、异议处理
按照《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工作指引》(东市监质监〔2020〕9号)第九章中的相关内容进行。
本细则未明确的监督抽查抽样检验相关技术规范,均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 18号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检验技术服务规范》(T/GDAQI 020-2022)、《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工作指引》(东市监质监〔2020〕9号)规定执行。
出现样品封样及密封状态被破坏、样品异常损坏等现象,无法正常进行下一步有关项目检验和判定时,应重新抽样。必要时应采集并保存影像记录。被抽样产品实行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等管理的,检验人员应当在检验前核实样品是否符合相应要求。发现样品涉嫌存在无证等情形的,应当终止检验,立即报告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