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细则适用于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成品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快速检测)的抽样、检验工作。
一、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经营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抽查数量:每款产品抽取1组样本,每组样品量不少于300mL。具体抽样数量和方法如下:
在生产企业(油库)抽样时,按GB/T 4756-2015《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规定的方法抽取样本;在加油站或成品油供应车辆抽样时,直接在加油机加油枪或加油管出口处(或取样处)随机抽取样本。
抽取样本前,通过油枪或油管将至少4L油品放出,清洗加油管,避免加油管污染样品,同时清洗取样容器至少3次。
二、主要检验项目及检验项目属性划分
(一)车用汽油
(二)车用柴油
三、判定规则
(一)依据标准
GB 17930-2016 车用汽油
GB 19147-2016 车用柴油
GB 19147-2016 车用柴油第1号修改单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二)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抽取的样本所检项目未检出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疑似不合格。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优于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劣于或不包含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劣于或包含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如相应检验结果不符合相关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在检验报告中予以说明;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不包含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指标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作出说明;
当被检样品未能提供有效的企业标准时,按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判定;
当被检样品标签标识中执行标准信息和产品类别信息不明或有误,影响检测和判定时,可根据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同时结合产品特点等信息判断和选择相关标准进行检验,并应在检验报告中作出相关说明;
按照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定。
检验中发现因样品失效或者其他原因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检验人员应如实记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