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园区)市场监管分局、工信科局(计统办、经贸发局),广东电网公司东莞供电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降低企业电价政策,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确保各项降价措施得到有效传递和落实,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0〕74 号)和《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375号)有关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市开展落实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产复工及继续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电价政策
疫情发生以来,为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国家相继出台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要求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我省电网企业在计收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现执行一般工商业电价和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含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用户),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市、镇两级供电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和省的降价文件政策,切实履行本系统清理规范电网环节收费主体责任,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妥善操作政策执行时间追溯,确保将政策执行到位,同时配合做好转供电收费监管和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对于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条件的电力用户,要主动服务,尽快实现直接供电。
二、清理不合理收费
各镇街(园区)经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扩大政策知晓范围,同时积极发挥物业协会、商业协会的作用,主动加强行业自律,对于尚不具备直接供电条件,继续实施转供电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要求严格落实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产复工,同时结合2018年起连续两年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10%的任务目标,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375号)要求,规范转供电收费行为,必须将已实施的降价措施全部等额传导给转供区域内的终端用户,执行终端电价政策,不得截留降价政策红利;相关公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者采用电量分摊的方式解决。请各镇街(园区)经信部门于2020年7月31日前,将辖区内采取的措施及政策落实情况工作总结,通过市OA报送“发展和改革局价格和收费管理科”邮箱。
三、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各市场监管分局要加大对各转供电主体价格行为的检查力度,对拒不执行转供电电价政策的经营者要依法处罚;应主动联系经信和供电部门,摸清辖区内转供电主体及其用电量、已实施降低电费额度等具体情况,重点查处从2018年以来,未按规定实施降价措施等额传导给转供区域内终端用户的价格违法行为,查处一批典型案例,为我市企业复工复产作出积极贡献。
请各市场监管分局自文件通知之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认真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于2020年7月31日前上报工作总结及案件查处情况,报送方式:“数据报送-价监竞争科-2020转供电治理”文件夹。
四、有关工作要求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落实转供电降价政策是国家、省、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重要举措,应当密切联系配合,加强沟通协作,确保降电价红利及时足额传导到终端用户,增强企业信心与获得感。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3月24日
(联系人:市市场监管局价监竞争科 邓卓威,23109788;市发展改革局价格和收费管理科 陈艳,228306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