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老年人药品、保健品市场秩序,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根据市场监管总局有关工作部署,2025年4月以来,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市组织开展了老年人药品、保健品虚假宣传等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取得积极成效。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现公布第二期典型案例。
一、东莞市塘厦镇某羊奶店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当事人在经营某品牌羊奶过程中,现场宣传包含有母乳、羊奶、牛奶维生素A、铁、钙等参数指标对比,在“对应特殊营养好处”项目中有“比人乳、牛奶更利于机体吸引”和“抑制癌细胞”等内容,在经营场所通过电脑播放“羊奶对肿瘤有预防作用、减少血液中的胆固醇,预防生活习惯病”等视频内容。当事人虚假夸大宣传产品功效,从而误导、诱骗老年消费者购买,所宣传内容来源于未经证实的互联网网络宣传介绍,并不能提供科学的依据和具体出处证明宣传内容真实性,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作罚款处罚。
案情评析:本案中当事人利用老年消费者期待健康长寿的迫切心理,对普通食品进行虚假、夸大宣传,声称具有防癌功效,欺骗老年消费者购买超出实际需求的高价食品。本案的查办有力打击了上述违法行为,并提醒老年消费者理性消费。
二、东莞市莞城某中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当事人在经营瓶装水产品过程中,通过微信小程序采取文字标注的方式,宣传产品“经过太赫兹磁化器进行强磁处理,有利干细胞吸收,清除自由基,改善肠胃功能,降解人体内的酸性毒素、对口腔溃疡、慢性咽炎及扁桃体炎、泌尿结石、溶石排石有辅助作用,便秘等疾病均有一定的帮助”“具有极强的渗透力,3秒进入细胞,激活肝脏解酒酶,加速酒精分解和代谢,从而降低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保护肝脏,加快醒酒”等。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上述宣传内容真实性,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作罚款处罚。
案情评析:本案中当事人通过网络平台,使用“磁化水”等概念,宣称普通的瓶装水具有疾病治疗功效,诱导消费者购买高价普通瓶装水。作为消费者应牢记,没有任何水产品可以替代药物治疗疾病,健康投资需建立在科学认知基础上。
三、东莞市大朗镇某医疗器械经营部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当事人经营“某红外治疗仪”期间组织老年人唱歌跳舞,通过现场播放自行编辑制作的幻灯片对“某红外治疗仪”医疗设备进行相关宣传,幻灯片显示“许某某体验后口干、腰痛等症状改善;周某某体验后高血压、腰痛等症状好转”“高血压、阵发性心律不齐、神经衰弱、更年期综合症、胃下垂、腹、胀腹泻慢性胃炎、便秘、坐骨神经痛、静脉曲张、慢性胆囊炎、慢性前列腺炎、痛经、慢性支气管炎、肩周炎、腰肌劳损、软组织损伤、关节炎、颈椎痛、冠心病(非发作期)、脑中风后遗症的恢复性辅助治疗”等内容。当事人宣传“某红外治疗仪”的功能作用,超出了医疗器械注册证核准的适用范围,且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宣传内容真实性,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作罚款处罚。
案情评析:本案中当事人利用“虚假的消费者体验案例”对老年人进行精准营销,昂贵的产品不仅直接加重老年人经济负担,甚至误导老年人产生过高期望而延误正规治疗。该案属于典型的利用老年人健康焦虑实施的虚假宣传行为,本案的查办,震慑了不法经营者,为老年人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
四、东莞市南城某日用品店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当事人在“某波动仪”销售服务过程中,以免费赠送小礼品方式吸引老年人前来体验,现场通过电脑播放“排病反应、寒湿”PPT,宣传产品对身体具有强效排毒的作用,使体内的毒素及代谢后的废物排出体外,以及“当使用产品以后,各组织器官重新调整,出现暂时性的不平衡,功能出现暂时性的紊乱,调整后新的平衡出现,自然会开始新的良好的状态”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的宣传内容。“某波动仪”系普通电子产品,当事人宣传该产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效,但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宣传内容真实性,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作罚款处罚。
案情评析:本案中当事人通过编造虚假的营销话术,诱使老年消费者购买“高价低质”非医疗器械类产品,揭露了“免费体验—制造焦虑—虚假宣传—高价销售”的违法链条。本案的查办,提高了老年人对虚假宣传的鉴别能力,推动老年用品市场环境净化,共同努力守护最美夕阳红。
五、东莞市谢岗镇某养生馆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当事人在经营“某生物共振仪”产品过程中,为了加强宣传效果,让消费者前来购买体验服务和仪器设备,宣传该仪器设备具有驱寒、检测身体亚健康和调整对应器官的细胞频率,起到细胞修复作用。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仪器设备不属于医疗器械,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宣传内容真实性,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作罚款处罚。
案情评析:本案中当事人以非医疗器械当做医疗器械产品进行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能,诱导老年人群体消费,对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构成潜在威胁。本案的查办,阻止了更多老年人上当受骗,保护了财产安全和身心健康,维护了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六、东莞市桥头镇某食品店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当事人在销售一种灵芝孢子油软胶囊的过程中,通过讲解员现场讲解和播放视频方式,宣传“灵芝孢子油具有免疫调节,降血糖、降血脂、抗氧化,抗衰老及抗肿瘤作用,可以净化血液,保护肝功能,灵芝的多种制剂分别具有镇静,抗惊厥、强心、抗心律失常,降压镇咳平喘的作用。专家提示灵芝孢子油有镇静、抗惊厥、抗心律失常、降压、降血糖、降血脂、抗衰老、抗肿瘤、镇咳平喘的作用”,宣传“丁某副主任医师,某某总医院(301医院)中医科,擅长针灸、针刀治疗颈腰椎病、关节病等各种痛症、中风、面瘫等神经损伤”等,诱导老年人购买相关保健食品。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宣传内容真实性,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作罚款处罚。
案情评析:本案中当事人通过现场讲解、视频宣讲等方式,冒用专家名义,虚假宣传保健食品具有疾病治疗功效,诱骗老年消费者购买其产品,严重侵害老年消费者合法权益。此类涉老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往往因行为隐蔽性强、受骗者不主动举报、家属不重视等客观因素,导致难以发现。本案查办过程中,办案部门第一时间固定了违法证据,有效打击了此类违法行为,为老年人群体权益保护筑起防火墙。
七、东莞市道滘镇悦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当事人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东莞某智能科技”发布推文《告别腰腹不适,某某磁能腰封为你撑腰》《探秘磁疗黑科技!某某磁文化节重新定义睡眠健康》《足下生暖,健康随行,某某磁能温通热动仪》《某某与中国平安保险达成战略合作,共筑产品品质新保障》,宣传产品“内置了5组高达5000高斯的磁模块组”“5组36颗高能永久稀土磁模块组5000高斯”“无论是因为腰肌劳损带来的酸痛,还是腰椎问题引发的僵硬不适,亦或是腹部的隐隐作痛,它都能通过磁力的作用,促进血液循环,舒缓肌肉紧张,减轻疼痛症状”“磁能温通热动仪,将远红外与磁力线技术完美融合。远红外能深入皮下组织,驱散寒意;磁力线则如同看不见的 “按摩师”“调节生物电流,激活细胞活力,让血液循环畅通无阻”等内容。当事人通过上述推文方式宣传其销售的某某磁疗寝具具有治疗疾病功效和延缓衰老功能,但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宣传内容真实性,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作罚款处罚。
案情评析:本案中当事人在网络技术助力消费场景多元发展背景下,利用老年人关心“健康长寿”的心态,借助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对普通电子产品进行夸大不实推广,侵害了老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随着互联网以及智能手机的普及,不法分子通过网络开展新型营销,本案的查办,有效地震慑了不法经营者,彰显净化环境、守护老年群体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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