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9年08号)

时间:2019-02-27 14:44 来源:本网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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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18年第3543号),涉及我市17家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第一麦方烘焙有限公司生产的“雪方蛋糕”产品

东莞市第一麦方烘焙有限公司生产的“雪方蛋糕”(生产日期:2018-08-02,规格:115g/袋),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东)食药监食罚〔2018J2090401号。

该公司自查分析上述产品不合格原因是:公司卫生制度执行不到位,在包装该产品前个别员工未按食品包装管理规定对双手进行酒精喷洒消毒,且手有直接接触产品,致使该产品中部分产品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不合格。针对上述问题,该公司采取以下的整改措施:马上对包装车间的管理规定做出重新审查与执行监督,要求包装车间严格执行管理规定;加强对包装车间全体员工食品包装标准的培训,尤其是对员工的岗位培训及食品安全意识培训;严格执行包装车间员工的卫生清洁,在产品包装前一定要对双手及操作台进行消毒杀菌作业,严禁人体直接接触产品;完善产品质量安全内部控制制度,定时定量对产品进行质量安全监测。

二、东莞泗海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好运达饮用纯净水”和“千佛山饮用纯净水”产品

东莞泗海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好运达饮用纯净水”(规格:18.9/桶,生产日期:2018-07-24),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生产的“千佛山饮用纯净水”(规格:18.9升,生产日期:2018-07-23),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公司生产致病性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东)食药监食罚〔2018J1083011号。

该公司自查分析上述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空桶的清洗、消毒不到位,清洗杀菌时间不够,导致产品出现不合格。针对上述问题,该公司采取以下的整改措施:在消毒中增加臭氧的份量,达到杀菌效果,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加强内部管理,要求员工严格执行生产工艺。

三、东莞市常平新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豆(糯米糍)”产品

东莞市常平新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豆(糯米糍)” (规格:50g/包,生产日期:2018-07-31)产品,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东)食药监食罚〔2018J3090501号。

该公司自查分析上述产品不合格原因是:产品包装过程中消毒不到位造成的。针对上述问题,该公司采取以下的整改措施:增加产品的消毒次数,达到杀菌效果,避免再发生类似问题。

四、东莞市乐星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绿湖饮用纯净水”产品

东莞市乐星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绿湖饮用纯净水”(规格:18.9L/桶,生产日期:2018-07-26),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公司生产致病性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东)食药监食罚〔2018J2082701号。

该公司自查分析上述产品不合格原因是:清洗桶环节监督不严;消毒液浓度把控不到位;生产车间及桶存放间环境维护不到位造成的。该公司采取以下整改措施:严格监控洗桶环节,整修洗桶机器存在的缺陷;实时把控消毒液浓度达到消毒杀菌的要求;改善生产车间及桶存在间的环境。

五、东莞市雅源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的“雅瑶山泉饮用纯净水”产品

东莞市雅源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的“雅瑶山泉饮用纯净水”(规格:18L/桶,生产日期:2018-07-27)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公司生产致病性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东)食药监食罚〔2018J2082702号。

该公司自查分析上述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生产过程对周转桶的存放及消毒没达到要求和预期效果,导致周转桶卫生指标不达标造成的。该公司采取以下整改措施:改善周转桶存放环境,确保周转桶能遮盖干燥存放;周转桶的清洗工序采用食品级消毒水进行消毒,再用含消毒水纯净水冲洗确保桶内无异物异味、无菌;检测人员定期检测消毒水中有效氯的含量,确保消毒水的浓度达到消毒杀菌的要求。

六、东莞市怡心泉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康您饮用纯净水”、“天上井饮用纯净水”、“兴龙泉饮用纯净水”、“品湖山泉饮用纯净水”产品

东莞市怡心泉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康您饮用纯净水”(规格:18.9L/桶、生产日期:2018-08-04)、“兴龙泉饮用纯净水”(规格:18.9L/桶、生产日期:2018-08-04)、“品湖山泉饮用纯净水”(规格:18.9L/桶、生产日期:2018-08-04),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生产的“天上井饮用纯净水”(规格:16.8L/桶、生产日期:2018-08-04亚硝酸盐(以NO2-计)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公司生产致病性微生物、其他污染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东)食药监食罚〔2018J3090702号。

该公司自查分析上述产品不合格原因是:臭氧消毒机故障,造成质量出现问题。该公司采取以下整改措施:对臭氧机进行了维修,并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食品安全生产意识,确保后续产品的质量安全。

七、东莞市三塬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扁桃仁味牛扎沙琪玛”和“蔓越莓味牛扎沙琪玛”产品

东莞市三塬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扁桃仁味牛扎沙琪玛”(商标:Fukilo,规格:230/盒,生产日期:2018-08-03),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生产的“蔓越莓味牛扎沙琪玛”(商标:Fukilo,规格:230/盒,生产日期:2018-08-03),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东)食药监食罚〔2018J2102901号。

该公司自查分析上述产品不合格原因是:公司使用的原材料“蔓越莓”、“扁桃仁”在二次加工过程中受到了污染。针对上述问题,该公司采取以下的整改措施:严格把控进货渠道,不再进行原料的二次加工,加强生产车间卫生管理,对内外包材进行消毒。

八、东莞市濂峰山泉水饮用有限公司生产的“轩力御山泉其他包装饮用水”和“轩力源其他包装饮用水”产品

东莞市濂峰山泉水饮用有限公司生产的“轩力御山泉其他包装饮用水”(规格:18/桶,生产日期:2018-08-09),溴酸盐、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生产的“轩力源其他包装饮用水”(规格:18/桶,生产日期:2018-08-09),溴酸盐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公司生产致病性微生物、其他污染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东)食药监食罚〔2018J1091701号。

该公司自查分析上述产品不合格原因是:操作员工对臭氧消毒机操作不熟练,在生产过程中臭氧浓度不稳定,臭氧浓度时高时低,达不到消毒的效果,导致产品不合格。该公司采取以下整改措施:对公司全体员工进行相关岗位操作的培训与学习,要求所有操作人员严格按照作业指导书进行生产操作。

九、东莞市大朗益民豆制品厂生产的“湿河粉”产品

东莞市大朗益民豆制品厂生产的“湿河粉”(生产日期:2018-8-10),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公司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东)食药监食罚〔2018J3090502号。

该公司自查分析上述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生产时用了不合格的原辅料,导致生产的产品不合格。该公司采取以下整改措施:加强原料采购管理,对采购的原料先进行试产,再送有资质的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进行量产和销售。

十、东莞市虎山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华清山泉饮用纯净水”产品

东莞市虎山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华清山泉饮用纯净水”(商标:华清山泉,规格:16.8/桶,生产日期:2018-08-10)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公司生产致病性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东)食药监食罚〔2018J1091101号。

该公司自查分析上述产品不合格原因是:杀菌设备的臭氧管道存在破损,臭氧泄漏导致产品出现不合格该公司采取以下整改措施:更换破损的臭氧管道

十一、东莞市千麦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美国蔓越莓麦芬蛋糕”和“英国牛油排包”产品

东莞市千麦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美国蔓越莓麦芬蛋糕”(规格:90/袋,生产日期:2018-08-13),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生产的“英国牛油排包”(规格:170g/袋,生产日期:2018-08-13),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东)食药监食罚〔2018J2090302号。

该公司自查分析上述产品不合格原因是:上述不合格产品中均无添加防腐剂,以延迟微生物的生长,致使产品中的微生物快速增长,在短期内超过食品安全标准数值。针对上述问题,该公司采取以下的整改措施:对上述不合格产品按国家标准添加防腐剂,同时对产品标签进行整改。

十二、东莞市日益饮用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的“岭源泉饮用纯净水”和“莹山饮用纯净水”产品

东莞市日益饮用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的“岭源泉饮用纯净水”(商标:岭源泉,规格:18L/桶,生产日期:2018-08-24)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生产的“莹山饮用纯净水”(规格:18L/瓶,生产日期:2018-11-08),耗氧量(以O2)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公司生产致病性微生物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东)食药监食罚〔2018J2010901号。

该公司自查分析上述产品不合格原因是:工人在处理个别回收脏桶时清洗和消毒工作不彻底,对自来水的监测工作不到位导致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该公司采取以下整改措施:对每个关键控制点都严格把控,成品必须检验合格后才出厂;加强回收桶的管理,对每个客户回来的空桶认真检查、对空桶采取有效的清洗和消毒;在生产环节、关键控制点等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生产产品。

十三、东莞市常平福佳食品厂(普通合伙)生产的“纯蛋糕”产品

东莞市常平福佳食品厂(普通合伙)生产的“纯蛋糕”(规格: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18-08-22,)产品,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东)食药监食罚〔2018J3092701号。

该公司自查分析上述产品不合格原因是:臭氧浓度下降,未能对冷却间和内包间进行有效地杀菌消毒。针对上述问题,该公司采取以下的整改措施:增加对所有设备的检查保养频率和生产环境地监控,预防问题的发生。

十四、东莞市诚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麦香花生包”产品

东莞市诚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麦香花生包”(规格:410 g9个装)/,生产日期:2018-09-30),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公司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东)食药监食罚〔201834110601号。

该公司自查分析上述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生产上述产品在配料中添加脱氢乙酸钠时,未考虑到外购的奶皇馅料中含有一定量的脱氢乙酸钠,导致产品脱氢乙酸钠的总量超出允许添加量该公司采取以下整改措施:严格控制脱氢乙酸添加量,使添加量控制在添加范围;对所有品种的配方配料进行检查,避免出现类似情况出现;对原料进行检验,避免原料带入而出现不合格。

十五、东莞市卡曼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卡曼咸蛋威化饼”产品

东莞市卡曼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卡曼咸蛋威化饼”(规格:散装,生产日期:2018-11-06),大肠菌落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东)食药监食罚〔2018J1122701号。

该公司自查分析上述产品不合格原因是:员工操作时未按照流程要求开紫外线灯进行消毒灭菌。针对上述问题,该公司采取以下的整改措施:加强员工规范管理,严格把控食品加工流程中各个关键控制点;合理安排开空气净化器和紫外线灯杀菌的时间;对生产环境、人员卫生严格把控等。

十六、东莞市启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轧糖”产品

东莞市启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轧糖”(规格:/,生产日期:2018-08-15),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东)市监食罚〔2018SJ1101232号。

该公司自查分析上述产品不合格原因是:员工在生产之前消毒不到位;包材间消毒紫外线灯损坏未及时更换等。针对上述问题,该公司采取以下的整改措施:对生产车间进行全面消毒清洁,定期对生产环境进行微生物监控;更换已损坏的紫外线消毒灯;对内包装袋材质、外纸箱进行升级,对运输存储过程进行规范等。

十七、东莞市谷丰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谷丰源饮用纯净水”产品

东莞市谷丰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谷丰源饮用纯净水”(规格:17.6L/桶、生产日期:2018-08-04)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公司生产致病性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东)食药监食罚〔2018J3090703号。

该公司自查分析上述产品不合格原因是:臭氧消毒机故障,造成质量出现问题。该公司采取以下整改措施:对臭氧机进行了维修,并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食品安全生产意识,确保后续产品的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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