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18年第43号),涉及东莞市阳之光食品有限公司。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东莞市阳之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五香咸脆花生”(规格:散装,生产日期:2018-10-14),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公司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东)市监食罚〔2018〕J1121101号。
该公司自查分析上述产品不合格原因是:使用了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原料,导致生产的产品不合格。针对上述问题,该公司采取以下的整改措施:加强原料管控,对原料及时进行送检;对供应商进行全面的评估。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