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9年52号)

时间:2019-11-20 14:23 来源:市监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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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19年32号),涉及我市6家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淑朗矿泉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淑朗包装饮用水”产品

东莞市淑朗矿泉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淑朗包装饮用水”(规格:18.9升/桶,生产日期:2019年5月9日),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968元;处以罚款51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东市监罚[2019]J060501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上述产品不合格原因:该批次产品生产当天,消毒空桶时使用的臭氧浓度不符合品控标准。针对上述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在消毒过程中增加臭氧的使用份量,并增加臭氧浓度检测次数,以达到理想杀菌效果,避免再发生类似问题。

二、东莞市滔源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乐宝泉包装饮用水”和“百岁冰矿包装饮用水”产品

东莞市滔源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乐宝泉包装饮用水”产品(规格:18升/桶;生产日期:2019-05-13)和“百岁冰矿包装饮用水”产品(规格:18.9升/桶;生产日期:2019-05-13)经抽样检验,均是耗氧量检验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611元;处以罚款51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东市监罚[2019] Z30617102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上述产品不合格原因:员工在冲洗空桶时配比的消毒水比例不符合要求,并且没有按要求彻底冲洗干净,导致消毒水残留。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加强产品检验,强化对员工的监督管理,提高员工的卫生意识,每个生产步骤须按照要求操作,避免再发生类似问题。

、东莞市一家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过桥米线”产品

东莞市一家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过桥米线(麻辣香锅味)”产品(包装规格:粉饼+配料100克 粉饼80克,生产日期:2019-05-08)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检验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348元;处以罚款51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东市监罚[2019]Z30617101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上述产品不合格原因:新员工未按照规范要求对设备消毒,导致该批次产品检验结果不合格。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对车间员工进行操作培训,尤其是加强消毒操作培训;加强对整个生产流程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不规范操作。

四、东莞市集力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的“怀德绿源山饮用纯净水”产品和“石洞甘泉饮用纯净水”产品

东莞市集力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的“怀德绿源山饮用纯净水”产品(规格:18.9升/桶,生产日期/批号:2019-05-7),和“石洞甘泉饮用纯净水”产品(规格:18.9升/桶,生产日期/批号:2019-05-7)经抽样检验,均是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348元; 2、并处罚款 51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东市监罚〔 2019〕 Z40815001 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回收客户的空桶中有个别被污染,造成该批次产品细菌超标。针对上述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对各个环节进行整顿,重新落实岗位责任制,重点对回收的空桶进行全面彻底杀菌消毒,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再培训,保证产品质量。

五、东莞泗海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寿百年包装饮用水”产品

东莞泗海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寿百年包装饮用水”产品(规格:16.8升/桶,生产日期/批号:2019-05-16)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8元; 2、并处罚款8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19〕Z40923001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空桶的清洗、消毒不到位,内部管理不严格。针对上述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强化生产监管,严格按照生产工艺流程开展生产,对空桶外洗、内洗、消毒、纯水冲洗、灌装、理盖、包装等要严格按照制定的操作规程完成,增加消毒过程中使用的臭氧份量,合理配备使用消毒液,达到理想杀菌的效果;2、加强内部管理,培训和考核新入职员工,避免再次发生类似问题。

六、东莞市道滘金美厂(普通合伙)生产的“黄冰糖”产品

东莞市道滘金美厂(普通合伙)生产的“黄冰糖”产品(规格:9.5千克/箱,生产日期:2019-05-02)经抽样检验,色值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 6700 元;2、处罚款 68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 2019〕 Z40812001 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在生产过程中加入红糖以致色值过高,造成产品质量出现不稳定。针对上述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投料生产,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工作,落实产品出厂检验。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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