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19年37号),涉及我市18家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 东莞市名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叉烧包”产品
东莞市名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叉烧包”产品(商标:/,规格型号:600克/包,生产日期:2019年5月4日),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发生在生产科通知之前,无主观恶意且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属减轻裁量情形。综上,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600元;2、处罚款252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19〕Z41202001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企业执行旧生产标准,没及时更新标准,生产中使用了脱氢乙酸钠或其他防腐剂。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企业收到检验不合格报告后,立即深入研究修改标准,严格执行GB/T 20977-2007《糕点通则》、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发酵面制品的标准,不再使用脱氢乙酸钠或其他防腐剂。
二、 东莞市长洋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的“台湾香肠”产品
东莞市长洋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的“台湾香肠”产品(商标:/,规格500克/袋,生产日期2019-05-06),胭脂红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718元;2、处罚款51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19〕Z30828201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原料带入。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加强原材料的筛查和自检,产品定期送去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
三、东莞市时尚饮用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的“怡峰山包装饮用水”产品
东莞市时尚饮用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的“怡峰山包装饮用水”产品(商标:/,规格型号:16.8L/瓶,生产日期:2019年5月20日),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32.5元;2、处罚款51000元。由于该被抽检单位去向不明,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我局于2019年11月22日通过网上公告向该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东市监罚〔2019〕Z41104001号)。
四、东莞市聚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豆奶酪面包”产品
东莞市聚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豆奶酪面包”产品(商标:/,规格:90g/袋,生产日期:2019-05-12),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29.1元;2、处罚款51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19〕Z50701005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电子秤出现故障,导致称量配料数量出现误差。针对以上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及时校准电子秤精确度;2、定期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五、东莞市果美饮食有限公司生产的“三角蛋糕”产品
东莞市果美饮食有限公司生产的“三角蛋糕”产品(商标:/,规格型号:95g/袋,生产日期:2019-05-21),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24元;2、处以罚款51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19〕Z20923001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冷加工及包装时产品受污染。针对以上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严格落实对车间的消毒,完善洗手消毒设施,加强对冷加工和内包车间工人的操作培训及监督。
六、东莞市利昊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椰蓉奶香酥”产品
东莞市利昊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椰蓉奶香酥”产品(商标:/,规格型号:计量称重,生产日期:2019-5-19),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6元;3、处罚款51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19〕Z50715001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由于正值夏季、气温闷热,产品经烤制后未延长散热时间,导致产品内部含水量增加,引起菌落总数超标。针对上述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根据气温不同调整产品的散热时间,待产品完全冷却后再封口包装;定期对车间进行除湿、除潮、消毒处理。
七、东莞市尚麦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麦金蛋糕”产品
东莞市尚麦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麦金蛋糕”产品(商标:尚麦轩+“图案”,包装规格:70g/个,生产日期:2019-5-23),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95元;2、处罚款51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19〕Z50715002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工作人员消毒环节问题导致不合格。针对以上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更换新的二氧化氯消毒液,对车间进行全面消毒,落实车间消毒工作;2、对车间人员进行操作培训,严格落实进入车间前必须彻底消毒的要求。
八、东莞市华添食品厂生产的“红油萝卜丁”产品
东莞市华添食品厂生产的“红油萝卜丁”产品(商标:湘川华天,规格型号:计量称重,生产日期:2019-5-22),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及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比例之和项目均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及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当事人属初次违法,生产产品能提供相关原料采购、生产、检验及销售等记录凭证,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未发现因产品不合格造成严重后果,无主观恶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从轻处罚裁量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00元;2、处罚款5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19〕Z10930A01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在生产过程中,搅拌机搅拌不均匀而导致“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及“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占用量其最大使用量比例之和”项目超标。针对以上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对搅拌机的操作员工进行培训,并加强食品添加剂进出管理,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九、东莞市九洞山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的“百宝山泉包装饮用水”产品和“莞峰包装饮用水”产品
东莞市九洞山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的“百宝山泉包装饮用水”产品(商标:/,规格:18.9升/桶,生产日期:2019-5-23)、“莞峰包装饮用水”产品(商标:/,规格:18.9升/桶,生产日期:2019-5-23),均是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08.4元;2、处罚款51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19〕Z50701004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设备在较长时间内未进行清洁、除垢及消毒。针对上述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对制水车间、灌水车间、原水水池、成品水储水罐和制水设备管道进行清洁、除垢及消毒。
十、 东莞市佳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芒果干”产品
东莞市佳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芒果干”产品(商标:稻翠村,规格型号:110克/袋,生产日期:2019-5-8),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鉴于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提供相关的生产记录、投料记录、销售记录等记录,积极进行整改和召回,配合调查,且未发现该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结合过罚相当原则,经综合考量,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880元。2、处罚款5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19〕Z10829S01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生产车间制冷空调故障,生产车间温度过高,由于食品易腐,导致生产过程中“芒果干”原料滋生细菌;生产车间制冷空调未及时清洗,导致“芒果干”原料受污染。针对上述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对所有生产车间制冷空调进行维修、维护及清洁,排除隐患,并制定相关制度,加强对原料验收环节的管控及对仓库储存和生产车间环境卫生的监控,加强对运输车辆卫生的管控,防止类似的问题再次发生。
十一、东莞市大岭山添香食品厂生产的“豆沙包”产品
东莞市大岭山添香食品厂生产的“豆沙包”产品(商标:/,规格型号:400g/袋,生产日期:2019-5-30),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项目不合格。
东莞市大岭山添香食品厂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豆沙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积极主动召回问题食品,未发现有产生不良影响及造成严重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属于减轻处罚情形。综上,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责令改正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60元;2、处罚款1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19〕Z20020号。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豆沙包产品使用添加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导致最终抽检结果不合格。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不再使用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并加强对产品的管理。
十二、广东华星油脂有限公司生产的“花生油(1.08升)”产品
广东华星油脂有限公司生产的“花生油(1.08升)”产品(商标:/,规格型号:1.08升/瓶,生产日期:2019-4-13),过氧化值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花生油”(规格:1.08升/瓶,生产日期:2019-4-13)130瓶;2、处罚款51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19〕Z41202003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1、企业主营的花生油产品,花生原油周转速度比较慢,导致花生原油容易变坏;2、工作人员品控意识较薄弱,对仓库的存放条件要求不严格,没有将生产好的花生油储放在阴凉干燥处,且未避光存放,导致小规格包装的花生油变质。针对上述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完善设施设备,优化产品存放环境,按要求储存产品;合理规划生产,加快花生原油周转速度,减少囤货;2、实行管理人员再培训,熟悉产品标准及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品控部落实监督职责,加强对各部门的监管;3、落实每批次产品的检验,杜绝不达标的产品流入市场。
十三、东莞市汇食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凉拌猪尾”产品
东莞市汇食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凉拌猪尾”产品(商标:匯興旺,规格型号:400g/袋,生产日期:2019-6-5),菌落总数项目、大肠菌群项目均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900元;2、处罚款51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19〕Z20923005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1、原材料验收不够规范,原材料质量得不到保障;2、生产过程中工作人员操作不规范、生产设备清洁不彻底等原因带入污染。针对上述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完善和落实原材料验收制度,加强工作人员操作培训,规范清洁消毒工作,确保生产环境和产品储存环境符合标准,按标准要求存储产品。
十四、东莞市悦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咸方包”产品和“柠檬碗仔”产品
东莞市悦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咸方包”产品(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19-6-12)、“柠檬碗仔”产品(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19-6-12),均是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鉴于当事人为有证企业,生产的散装食品数量较少,生产过程中记录完整、销售台账清晰,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未发现有主管恶意且未发现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0元;2、处罚款5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19〕Z11104X01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生产车间环境卫生不达标,窗户未密封,灭菌灯老化未能达到杀菌标准,由于上述产品非预包装产品,未密封放置,导致产品菌落总数不合格。针对上述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优化生产环境,密封窗户,按要求清洁保养生产设备,更换灭菌灯,延长灭菌时间,更换包装模式。
十五、东莞市寮步永财食品厂生产的“奶香馒头”产品和“莲蓉包”产品
东莞市寮步永财食品厂生产的“奶香馒头”产品(商标:/,规格型号:310g/袋,生产日期:2019-6-17)、“莲蓉包”产品(商标:/,规格型号:410g/袋,生产日期:2019-6-17),均是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近两年属首次违法,事后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并积极整改,未发现有产生不良影响及造成严重后果,无主观恶意,违法情况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其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548.8元;2、处罚款2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19〕Z20015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由于企业对馒头、包子类产品是选择按照糕点还是发酵面制品标准使用添加剂,理解不到位。针对上述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企业已经按照GB2760标准中发酵面制品的要求,在其产品中不再使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
十六、东莞市美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奶酪味吐司面包”产品
东莞市美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奶酪味吐司面包”产品(商标:圣安奇,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19-6-6),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100元;2、处罚款51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19〕 Z30830101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冷却间通道排气网未定期清洗,个别员工进出内包装间未按要求更换工服。针对上述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更换排气网并安排专人定期清洗,对相关员工进行教育及处罚,加强管理,避免再发生类似问题。
十七、东莞市南城老辛食品加工厂生产的“烘焙肉松”产品
东莞市南城老辛食品加工厂生产的“烘焙肉松”产品(商标:“图案”,规格型号:1kg/袋,生产日期:2019-6-17),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进行处罚。因当事人为有证企业,初次违法,未发现造成危险后果,无主观恶意,且当事人生产过程中记录完整、销售台账清晰,积极配合调查,积极召回问题产品并及时整改,结合处罚相当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从轻处罚。综上,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烘焙肉松”产品(规格:1kg/袋,生产日期:2019-6-17)共22包;2、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3、处罚款5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19〕Z10919X01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包装工器具、包装袋消毒杀菌及生产人员手部消毒不到位,导致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针对上述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对厂区环境卫生进行全面杀菌消毒;要求车间对员工衣、帽、鞋每天进行消毒杀菌,要求员工出入车间应进行洗手消毒;车间每天上班前30分钟用紫外线灯杀菌。
十八、东莞市旺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蛋糕卷”产品
东莞市旺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蛋糕卷”产品(商标:忠旺晟,规格型号:160g/袋,生产日期:2019-6-14),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初犯,无主观恶意,提供了第三方检验机构的合格检验报告,且当事人积极召回问题产品并及时整改,未发现造成危险后果,结合处罚相当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从轻处罚。综上,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984元;2、处罚款5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19〕Z10930X01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生产车间内有个别员工未按照流程操作;生产车间清洁不到位。针对上述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开展教育培训,要求员工严格按照工作流程操作,对违规员工批评处理;生成车间进行全面清洁消毒,并加强管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