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19年51号),涉及我市8家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广东诚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叉烧包”产品
广东诚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叉烧包”产品(商标:诚记阳光,规格型号:410克(9个装)/包,生产日期:2019-07-25),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发生在生产科通知之前,属减轻裁量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911.5元;2、处罚款1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19〕Z41126001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企业执行旧生产标准,没及时更新标准,生产中使用了脱氢乙酸钠。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企业收到检验不合格报告后,立即深入研究修改标准,严格执行GB/T 20977-2007《糕点通则》、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发酵面制品的标准,不再使用脱氢乙酸钠;加强对原料进行检验,避免原料带入导致检验不合格。
二、东莞市糕鲜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豆钵仔糕”产品
东莞市糕鲜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豆钵仔糕”产品(商标:/,规格型号:140克/个,生产日期:2019-07-30日),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00元;2、处罚款51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19〕Z31031201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1、包装材料消毒时间不够导致消毒不彻底;2、产品紫外线消毒时间不够导致消毒不彻底;3、运输途中保鲜措施不足。针对以上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延长消毒时间,改进运输卫生条件,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卫生安全标准进行生产、储存和运输,把控质量卫生。
三、东莞市七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黑麦全麦法棍”产品
东莞市七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黑麦全麦法棍”产品(商标:图案,规格型号:100克/个,生产日期:2019-07-31),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51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19〕Z20022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新进员工培训不到位,新进操作人员对烘烤关键控制点不熟悉,产品制作过程中产品受污染,导致抽检结果不合格。针对以上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对新进员工进行重新培训,对生产员工、生产主管等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保证按照相关规程进行生产制作。
四、东莞市大朗味旺食品生产的“牛肉胶”及“猪肉胶”产品
东莞市大朗味旺食品生产的“牛肉胶”产品(商标:盈琪+图案,规格型号:5kg/袋,生产日期:2019-08-01)及“猪肉胶”产品(商标:盈琪+图案,规格型号:5kg/袋,生产日期:2019-08-01),均是铬(以Cr计)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800元;2、处罚款5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0〕Z20003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由于质量卫生控制不严,生产线没清洗干净,有残留,最终导致涉案产品检验结果不合格。针对以上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对车间和仓库环境、生产设施设备等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符合生产质量卫生标准的要求;2、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发现不合格,及时隔离与召回。
五、东莞市吉旺嫂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爱上泡鸭翅”及“爱上泡鸭爪”产品
东莞市吉旺嫂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爱上泡鸭翅”产品(商标:吉旺嫂,规格型号:422g/包,生产日期:2019-08-02),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均不合格;生产的“爱上泡鸭爪”产品(商标:吉旺嫂,规格型号:548g/包,生产日期:2019-08-02),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均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本案当事人因生产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爱上泡鸭爪”、“爱上泡鸭翅”食品于2018年01月19日被行政执法部门处以罚款,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又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被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060元;2、处罚款8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19〕Z51213003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生产人员使用食品添加剂计算错误;生产过程清洁、消毒不规范。针对以上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准确计算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做好生产过程的清洁、消毒工作。
六、东莞市虎门金峰腊味加工厂生产的“一肠(腊肠)”产品
东莞市虎门金峰腊味加工厂生产的“一肠(腊肠)”产品(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19-8-1),胭脂红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六箱“一肠(腊肠)”产品(生产日期:2019年10月10日;包装为600g/包);2、处罚款51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0〕Z30120102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产品添加了食品色素(胭脂红)。针对以上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调整配方,产品不再添加色素,保证食品安全。
七、东莞市鑫鸡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新奥尔良腌制风味调味料”产品
东莞市鑫鸡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新奥尔良腌制风味调味料”产品(商标:鑫鸡宝,包装规格:1kg/袋;生产日期:2019-10-28),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该行为属初次违法,生产产品能提供相关生产、检验及销售等记录凭证,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处置工作,停止生产并召回所有不合格产品,按要求向我局报告,未发现因产品不合格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属减轻裁量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新奥尔良腌制风味调味料”(生产日期:2019-10-28;净含量:31kg/袋)400袋;2、处罚款1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0〕Z10109A01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该公司对上述不合格产品认真进行原因排查分析:机器搅拌工序存在搅拌时间不足、搅拌不均匀的情况,导致局部甜蜜素超标。针对以上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适量减少甜蜜素的添加量,延长机器搅拌时间,确保均匀添加甜蜜素。
八、东莞市盈加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传统咸香腊肉(腌腊肉制品)”产品和“谦记传统肠(中式香肠)”产品
东莞市盈加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传统咸香腊肉(腌腊肉制品)”产品(商标:图案,规格500克/盒,生产日期:2019-10-19)及“谦记传统肠(中式香肠)”产品(商标:图案,规格500克/盒,生产日期:2019-10-08),氯霉素项目均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未在生产过程中违规使用氯霉素且其履行了猪肉原料的进货查验义务,同时当事人配合检查调查,未发现造成不良影响或质量投诉,积极对涉案产品进行召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减轻裁量情形。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150元;2、并处罚款2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0〕Z50303002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来源于猪肉原料,养殖户为了减少生猪感染传染病而注射药物,导致检验不合格。针对以上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落实对原料供应商的筛选管理,加强对鲜肉原料的购进查验,避免再次发生同样的情况出现。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