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0年58号)

时间:2020-10-15 22:38 来源:本网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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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0年41号),涉及我市2家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卡蜜林烘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提子欧包”产品

  东莞市卡蜜林烘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提子欧包”产品(商标:/,规格型号:170克/包,生产日期:2020年5月28日),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及第一款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给予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80元;2、处罚款51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东市监罚〔2020〕Z50803002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生产工艺流程存在缺陷,面包含有液体面种,常温保存会有导致微生物超标的风险。针对上述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停止生产该款产品;2、排查其他产品是否存在同一问题。

  二、东莞市艺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蔓越莓曲奇”产品

  东莞市艺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蔓越莓曲奇”产品(商标:/,规格型号:180克/罐,生产日期:2020年6月2日),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属初次被发现违法,我局暂未收到当事人涉案不合格产品质量的投诉,且暂未发现其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属于从轻处罚情形,结合自由裁量情况说明,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815元;2、处罚款5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东市监罚〔2020〕Z60827071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由于工作交接失误,配料称量人员按照糕点的用量标准称量脱氢乙酸钠。针对以上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加强配料操作工、生产主管及相关人员对《GB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相关知识的培训。2、加强对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的监管。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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