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0年67号)

时间:2020-12-01 15:39 来源:本网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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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44期)》( 2020年第235号),涉及我市两家生产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标称东莞市优益可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糯米酥(芝麻味)”产品

  广州市黄埔区畅凯发食品商行销售的标称东莞市优益可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糯米酥(芝麻味)”(商标:优益可+“图案”,规格型号:128克/袋,生产日期:2020-02-21)产品,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50元;2.处罚款66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0〕Z611180502号)。

  该企业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排查分析,认为是生产过程操作不当和包装袋子消毒条件不达要求导致的。针对上述问题,该企业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包装袋子进行臭氧杀菌;2.产品冷却后再包装。

  二、标称东莞市久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岩烧蛋糕”产品

  从化市城郊恒兴购销部销售的标称东莞市久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岩烧蛋糕”(商标:清穆轩,规格型号:115克/袋,生产日期:2020/7/12)产品,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调查,该企业生产的上述批次产品在流通环节经抽检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经查明该企业对食品原料查验、出厂检验和产品留样等履行了主体责任,且同批次的留样产品经执法监督抽检,检验结果为合格,该企业的违法行为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鉴于企业的违法事实并不成立,我局决定对其不予立案处理。

  该企业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排查分析,认为是产品在运输环节和储存环节控制不当导致的。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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