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0年第61号)

时间:2020-12-10 15:17 来源:本网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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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食品流通、生产环节监督抽检工作,共抽检豆制品、方便食品、粮食加工品、肉制品、食用农产品、特殊膳食食品961批次样品,抽样检验合格931批次,不合格样品30批次(见附件)。现将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冰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豆沙冰(解暑王)、绿豆沙冰(冰夏),糖精钠(以糖精计)、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东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东莞市大朗李盛君蔬菜店购进的老姜,铅(以 Pb 计)、镉(以 Cd 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东莞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三、东莞市东城金盆水产档购进的生鱼(淡水)、泥鳅(淡水),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四、东莞市东城李泽水产品档购进的虾菇,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五、东莞市东城尝鲜阁海鲜坊购进的九节虾,呋喃唑酮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六、东莞市东城沛记水产档购进的生鱼,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七、东莞市凤岗萃丰水产品店购进的脆肉鲩(鲩鱼)(淡水),孔雀石绿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八、东莞市厚街碧海海鲜档购进的三点蟹(海水),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九、东莞市东城昌盛水产档购进的九节虾,呋喃唑酮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十、东莞市洪梅枣园百货店购进的绿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东莞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十一、东莞市厚街权何海鲜档购进的三点蟹(海水),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东莞市凤岗兴杰水产品档购进的生鱼(淡水),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十三、东莞市虎门美富日用品店购进的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东莞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十四、东莞市虎门黄业敢水产品店购进的肉蟹(海水),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十五、东莞市东城蔡记水产档购进的九节虾,呋喃唑酮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十六、东莞市虎门美天悦购日用品店购进的土鸡蛋,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东莞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十七、东莞市凤岗顺洲水产品店购进的生鱼(淡水),呋喃唑酮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十八、东莞市虎门壹品鲜食品店购进的油麦菜,氟虫腈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东莞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十九、东莞市虎门赵传秋蔬菜店购进的青瓜,氧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二十、东莞市沙田百惠佳超市购进的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东莞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十一、东莞市久香食品厂生产的麻辣香肠,胭脂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东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十二、东莞市新穗好百货有限公司购进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东莞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十三、东莞市东城怡兴水产档购进的九节虾,呋喃唑酮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二十四、东莞市长安家坤海鲜店购进的青蟹(海水),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五、东莞市长安老梁光鸡店购进的鸡肝,金刚烷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六、东莞市中堂皓轩水产档购进的罗非鱼(淡水),孔雀石绿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七、东莞市长安绿农食品店购进的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东莞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十八、华金瑜购进的大头鱼,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要求相关经营单位立即停止生产、购进等措施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

  食品安全消费提示:消费者应当在正规可靠渠道购买所需食品并保存相应购物凭证,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相关标识,如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成分或配料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标识是否齐全;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应尽量选择综合性商场、生鲜超市、大型农产品市场等正规途径购买鲜活农产品,购买时应注意选择市场上公示抽检合格的摊位和品种,主动索要并保存好购货票据。为保持鲜活农产品的营养和风味,建议按需购买、尽快食用。消费时应注意食物种类多样化,不偏食,促进人体对各类营养物质的均衡吸收。食用农产品在冷藏条件下的保鲜效果优于常温,但不同品种应尽量分开保存,以免造成病原体的相互污染。食用水产品时要充分加热,以防范致病菌和寄生虫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的危害。不食用感官不新鲜的水产品,以防止残留的有害物质侵入人体。

  欢迎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工作,关注食品抽检信息公布,如发现危害社会公众的食品及其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举报投诉电话12345。

  特此通告。

  

  附件1 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doc

  附件2 食品监督抽检合格产品信息.doc

  附件3 关于部分检验依据、项目的说明.docx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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