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0年82号)

时间:2020-12-23 10:57 来源:本网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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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0年56号),涉及我市4家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晨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燕麦糕”产品

  东莞市晨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燕麦糕”产品(商标:/,规格型号:300克/袋,生产日期:2020年7月29日),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未发现涉案产品造成不良后果或质量投诉,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给予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2元;2、处罚款5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东市监罚〔2020〕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公司培训管理未到位,关键岗位未落实培训上岗;蒸煮操作工操作不够熟练,蒸煮温度及时间没控制好。针对上述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严格落实公司培训管理制度,对生产人员进行培训,提升操作技能,管理人员对生产环节加强监督。

  二、东莞市天都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蛋黄酥”产品

  东莞市天都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蛋黄酥”产品(商标:刀之郎,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0年8月10日),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未发现造成不良影响或质量投诉,且积极对问题产品进行召回,主动及时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依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综上,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20元;2、没收当事人生产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蛋黄酥”产品(商标:刀之郎、生产日期:2020-08-10、规格型号:散装称重)共23箱(2公斤/箱);3、处罚款5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东市监罚〔2020〕Z51203001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包装车间与烘烤车间之间的隔离门没有关好,导致不洁空气进入包装车间,造成产品菌落总数检验不符合要求。针对以上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保证及时关闭包装车间和烘烤车间的隔离门,要求员工正确使用隔离门,不得随意打开。

  三、东莞市桂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奶香馒头(小麦粉馒头)”产品

  东莞市桂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奶香馒头(小麦粉馒头)”产品(商标:/,规格型号:360克(12个)/袋,生产日期:2020年8月10日),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能提供相关原料的采购和产品生产、检验及销售等环节的记录凭证,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处置工作,未发现因产品不合格造成严重后果,无主观恶意,符合《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属从轻处罚裁量的情形。综上,我局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18.8元;2、处罚款5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东市监罚〔2020〕Z11204A01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生产红豆包时搅拌机搅拌过红豆馅料,红豆馅料中带有脱氢乙酸钠成分,生产奶香馒头前对搅拌机清理不干净,导致奶香馒头中带有脱氢乙酸钠成分。针对以上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要求员工对每批次产品生产的投料进行严格把控,同一生产线生产不同种类的产品必须在生产完后做好生产用具清洁工作。

  四、东莞市臣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生湿面(饺子皮)”产品以及“生湿面(宽面)”产品

  东莞市臣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生湿面(饺子皮)”产品(商标:/,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0年8月17日)以及“生湿面(宽面)”产品(商标:/,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0年8月17日),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从轻处罚。综上,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42元;2、处罚款5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东市监罚〔2020〕Z5 1124001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食品添加剂没有规范存放,导致误用。针对以上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对食品添加剂进行分类管理,增加配料核对人员,一人配料一人核对。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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