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0年第63号),涉及东莞市樟城食品有限公司。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东莞市樟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湿粉条
(一)东莞市樟木头潮港河粉店销售的标称东莞市樟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湿粉条(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0-08-27),二氧化硫残留项目不合格。
(二)东莞市樟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湿粉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我局依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贰仟肆佰叁拾柒元伍角(¥2437.5);二、处伍万元(¥50000)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0〕Z611270201号)。
(三)东莞市樟城食品有限公司自查分析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该批次食品原料“20200720淀粉”或“20200620大米”出现问题,但该批次淀粉和大米检验报告为厂家自检报告,没有检测化学残留项目,不合格原因在进一步核查中。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