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3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47期)》(2020年第250号),涉及我市两家生产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标称东莞市鸿怡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地锅脆片产品
标称东莞市鸿怡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地锅脆片(商标:品佳缘,规格型号:称重销售,生产日期:2020-10-02)产品,酸价(以脂肪计)(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企业主动采取措施,未将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属于减轻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及第一款的规定,综合案件事实和裁量,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的地锅脆片75包(1.25kg/包);2.处罚款2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0〕Z51224001号)。
该企业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排查分析,认为是生产当日设备故障引起的。针对上述问题,该企业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更换新的油炸设备。
二、标称东莞市寮步盈力饮用纯净水厂生产的一濂饮用纯净水和名乐氏饮用纯净水产品
标称东莞市寮步盈力饮用纯净水厂生产的一濂饮用纯净水(商标:一濂,规格型号:16.8升/桶,生产日期:2020-09-19)和名乐氏饮用纯净水(商标:名乐氏,规格型号:16.8升/桶,生产日期:2020-09-22)产品,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890元;2.处罚款6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0〕Z200106号)。
该企业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排查分析,认为是产品瓶盖密封不严造成的。针对上述问题,该企业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更换产品所使用的瓶盖。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