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2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45期)》(2020年第237号),其中涉及我市生产企业东莞市怡心泉饮料有限公司。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标称东莞市怡心泉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水井湾包装饮用水、包装饮用水和水濂仙泉产品
标称东莞市怡心泉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水井湾包装饮用水(商标:/,规格型号:16.8升/桶,生产日期:2020-09-13)、包装饮用水(商标:/,规格型号:16.8L/桶,生产日期:2020-09-17)、水濂仙泉(商标:水濂仙泉,规格型号:16.8升/桶,生产日期:2020-09-15)产品,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该企业生产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因其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我局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属于从重处罚裁量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85元;2.处罚款85000元;3.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44190011258);4.东莞市怡心泉饮料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志然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陈景宏,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Z10114A01号)。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