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19号)

时间:2021-01-28 13:50 来源:本网 访问量:-
【字体: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0年60号)、《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0年61号)以及《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0年63号),涉及我市3家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冰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豆沙冰(解暑王)”产品和“绿豆沙冰(冰夏)”产品

  东莞市冰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豆沙冰(解暑王)”产品(商标:/,规格型号:300g/杯,生产日期:2020年8月26日)和“绿豆沙冰(冰夏)”产品(商标:/,规格型号:300g/杯,生产日期:2020年8月26日),糖精钠(以糖精计)及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公司生产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第(十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存在多个批次产品被抽检不合格,但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一年内未发现当事人因相同行为被我局行政处罚的情况,参照《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的规定,对其违法行为给予一般处罚。综上,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250元;2、处以罚款688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东市监罚〔2020〕Z31218201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糖精钠不合格原因是由于新员工操作不当,误添加所致;大肠菌群不合格原因是管道清洗不干净所致。针对上述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严格要求生产车间按企标及食品安全标准生产,更换全自动封闭设备。

  二、东莞市宝象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白砂糖”产品和“黄冰糖”产品

  东莞市宝象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白砂糖”产品(商标:图形,规格型号:908克/袋,生产日期:2020年4月26日)和“黄冰糖”产品(商标:图案,规格型号:250克/罐,生产日期:2020年8月20日),色值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不符合标准的食品,违反了《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第(十二)项规定,依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该企业积极配合调查处置工作,召回不合格产品,按要求向我局报告,未发现因产品不合格造成严重后果。符合《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减轻处罚裁量的情形。另该企业于2020年6月9日因生产不符合标准的“优级老黄冰糖(多晶体冰糖)”(商标:金宝象;规格:350克/袋;生产日期:2019年8月16日)被我局予以行政处罚,现该企业再次生产不符合标准的食品,符合《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从重处罚裁量的情形。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该企业按一般处罚裁量进行处罚,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销售所得5648.74元和违法生产的产品;2、并处罚款20764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东市监罚〔2020〕Z11207A01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调查本次不合格批次使用原料发现,原料验收及成品入库检验均显示合格,导致抽检不达标的主要原因,一是仓库贮存条件不达标,贮存温度太高并有阳光直射,影响黄冰糖色值;二是由于疫情原因,库存产品长时间未销售出去,积压在仓库。针对以上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在原料验收环节,针对色值项目加强抽样检测,落实供应商每半年提供一次外检报告的规定,成品出厂检验时,加强色值项目检测;2、成品贮存方面,对在仓库存放超过一个月的成品抽样检测色值,加强仓储管理,改善仓库贮存条件(加装空调及窗帘),降低因仓储贮存不当带来的相关风险。

  三、东莞市久香食品厂生产的“麻辣香肠”产品

  东莞市久香食品厂生产的“麻辣香肠”产品(商标:/,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20年9月18日),胭脂红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事发后及时停止违法行为,且所生产的涉案产品少,违法情况轻微,符合《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属从轻处罚裁量的情形。综上,我局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2、处罚款6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东市监罚〔2020〕Z20103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采购的原料辣椒(辣椒粉)含有“胭脂红”,带入成品中,导致此次产品检验不合格。针对以上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加强对食品原材料的管理,严格落实原材料品控;2、完善公司管理制度,严格控制生产过程的风险,加强对成品质量监控;3、积极宣传教育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28日


相关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