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56号)

时间:2021-08-11 08:56 来源:本网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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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20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0期)》(2021年第132号)、《关于2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3期)》(2021年第153号)、《关于2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5期)》(2021年第159号)、《关于2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6期)》(2021年第171号),其中涉及我市生产企业东莞市艺贝食品有限公司、东莞市喜香圆食品有限公司、东莞市凤岗九香食品厂。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标称东莞市艺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双拼蛋糕(巧克力味+奶香味)和戚风蛋糕(奶香味)产品

  东莞市石碣伟顺食品批发部销售的标称东莞市艺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双拼蛋糕(巧克力味+奶香味)(商标:鑫千汇,规格型号:150克/袋,生产日期:2021-03-30)产品,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东莞市石碣伟顺食品批发部销售的标称东莞市艺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戚风蛋糕(奶香味)(商标:鑫千汇,规格型号:150克/袋,生产日期:2021-03-25),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企业能提供生产的产品原料查验、出厂检验和产品留样等资料,经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石碣分局协查,上述产品不合格原因是流通环节东莞市石碣伟顺食品批发部存放产品环境温度较高所造成,已对东莞市石碣伟顺食品批发部进行立案调查,该批发部承认储存不当的违法事实。因该批次产品不合格为生产环节造成的证据不充分,企业违法事实不成立。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对其作出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决定。

  二、标称东莞市喜香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瓜子酥产品

  东莞市唐达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东莞市喜香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瓜子酥(商标:优戴尔+“图案”,规格型号:30克/袋,生产日期:2021-03-11)产品,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企业自查是流通环节经销商东莞市唐达商贸有限公司进货时因员工意识不到位,将上述产品在车上存放两天后才放回仓库,未将货物及时放入仓库,因天气、温度等环境因素导致产品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合格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长安分局调查情况属实,证明涉案产品不合格的情况非企业生产过程造成的,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企业无法提供上述批次产品的留样,未按规定对生产的产品进行留样。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责令改正并警告。

  三、标称东莞市凤岗九香食品厂生产的麻花王糕点、包心王糕点、糯米条糕点和江米条(糕点)产品

  阳江市江城区新风发食品商行销售的标称东莞市凤岗九香食品厂生产的麻花王糕点和包心王糕点产品,(商标:凤岗九香及图形商标,规格型号:140克/袋,生产日期:2020-12-20)产品,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湛江市赤坎方一新副食品商行销售的标称东莞市凤岗九香食品厂生产的糯米条糕点(商标:凤岗九香+图案,规格型号:140克/袋,生产日期:2020-12-20)产品,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惠州市美多实业有限公司大岭店销售的标称东莞市凤岗九香食品厂生产的糯米条糕点(商标:凤岗九香+图案,规格型号:140克/袋,生产日期:2021-01-27)产品,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深圳市天源隆商贸有限公司新二店销售的标称东莞市凤岗九香食品厂生产的江米条(糕点)(商标:凤岗九香+“图案”,规格型号:130克/袋,生产日期:2021-03-07)产品,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165元;2.处罚款6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Z60712061号)。

  该企业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自查分析,认为是生产过程中人员操作不当及经销商储运不当造成的。针对上述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尽量不走物流托运,用专车发送;2.发书面通知各经销商和零售商,注意贮存条件;3.如发现有可疑的情况应立即封存,待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4.定期派出观察员到各大经销商进行沟通和考察;5.对每一个员工进行安全操作培训,确保产品安全。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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