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1年第14001号、2601号),涉及我市生产企业东莞市康力食品有限公司。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大岭山镇敬老院食堂使用的标示东莞市康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食用植物调和油(生产日期:2021-02-22,规格型号:16升/桶,商标:康力)及东莞市公安局松山湖分局食堂使用的标示东莞市康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食用植物调和油(生产日期:2021-01-21,规格型号:14升/桶,商标:康力),过氧化值项目不合格。
(二)东莞市康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属首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未发现违法行为对社会和群众有造成伤害;上述产品检验不合格发生在流通环节抽检,该企业能提供上述产品的相关生产检验记录,相关记录显示该企业有在生产环节对产品进行控制,有按照食品生产规范要求生产食品,产品经检验合格后出厂销售;经查询,当事人近年来未发生过因产品抽检不合格而受到行政处罚。符合《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二)项从轻处罚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005元;2、罚款60000元。
(三)该公司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上述食用植物调和油不合格是运输及储存的环境不当导致的。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如下整改:加强客户对产品的运输和储存环境条件提高认知。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