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79号)

时间:2021-10-20 18:23 来源:本网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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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1年39号)及《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1年45号),涉及我市4家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丞泽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太之山包装饮用水”

  东莞市丞泽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太之山包装饮用水”(商标:/,规格型号:18升/桶,生产日期:2021年5月25日),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属首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依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综上,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20元;2、处罚款人民币6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Z20064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空桶的清洗、消毒不到位(消毒水泵间歇性故障),导致产品不合格。针对上述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立即购买新的消毒水泵进行更换。

  二、东莞市裕兴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手撕吐司面包(原味)”

  东莞市裕兴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手撕吐司面包(原味)”(商标:锦泰+图案,规格型号:555克/盒,生产日期:2021年5月23日),菌落总数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两年内首次违法,事发后及时停止违法行为,且所生产的涉案产品少,违法情况轻微,未发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符合《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二)项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80元;2、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Z20057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仓库温度过高储存不当导致。针对上述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加强仓库储存管理,做通风和空调降温工程;2、在生产环节、关键控制点等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生产产品。

  三、东莞市润盈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姜汁软拉糕(水蒸糕点)”和“红枣糕(水蒸糕点)”

  东莞市润盈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姜汁软拉糕(水蒸糕点)”(商标:盈亨+图案,规格型号:500克/包,生产日期:2021年5月29日)和“红枣糕(水蒸糕点)”(商标:盈亨+图案,规格型号:500克/包,生产日期:2021年5月29日),菌落总数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属首次违法,违法情节一般,依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的规定一般处罚。综上,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190元;2、处以罚款人民币7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Z20063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1、蒸煮车间部分地面破损,导致地面有污垢,从而导致车间洁净度不达标,进而微生物导致滋生;2、内包装间与外包装间没有完全阻隔,导致内外空气环境交叉污染。针对上述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针对蒸煮车间地面进行重新装修,保持地面平整;2、在内包间与外包间新增阻隔缓冲设施,确保外包间与外包间实现整体洁净度;3、要求员工做好个人、地面以及工器具清洁卫生,保持车间整体洁净度。

  四、东莞市南城好行家食品店销售的标称东莞市金来粮油有限公司生产的“菜籽油”

  东莞市南城好行家食品店销售的标称东莞市金来粮油有限公司生产的“菜籽油”(商标:五州神厨,规格型号:1.3升/瓶,生产日期:2021年1月18日),乙基麦芽酚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东莞市金来粮油有限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经查,我局于2020年9月20日对东莞市金来粮油有限公司生产“乙基麦芽酚”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好稻谷食用植物油”进行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号:东市监罚〔2020〕Z2008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当事人存在情节严重情形,按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按照从重情形进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予以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70元;2、处以罚款85000元;3、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4、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东莞市金来粮油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Z20066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原油供应商使用100公斤铁桶包装未清洗干净。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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