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1年47号),涉及我市4家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锦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乳酸菌味吐司面包”
东莞市锦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乳酸菌味吐司面包”(商标:嘴酥芙+图案,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1年5月31日),纳他霉素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未发现造成不良影响或质量投诉,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综上,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6280元;3、处罚款5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Z50909001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食品原料奶酪酱馅料含有纳他霉素,导致最终产品被检出。针对上述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跟供应商沟通,要求供应商提供符合要求的食品原料奶酪酱馅料。
二、东莞市海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猪鞭串”
东莞市海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猪鞭串”(商标:/,规格型号:计量称重,生产日期:2021年5月28日),胭脂红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综上,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90元;2、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Z608310201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错误添加着色剂。针对上述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加强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进行添加,不能超范围或超量添加;2、制定增加食品生产管理人员与普工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计划,严格落实并做好记录。
三、东莞市澔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英式提子玛芬蛋糕”、“奶香小牛角面包”和“特浓牛奶手工吐司”
东莞市澔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英式提子玛芬蛋糕”(商标:/,规格型号:75g/包,生产日期:2021年6月2日),钠、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合格;“奶香小牛角面包”(商标:/,规格型号:150g/包,生产日期:2021年6月2日),钠项目不合格;“特浓牛奶手工吐司”(商标:/,规格型号:450g/包,生产日期:2021年6月2日),钠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英式提子玛芬蛋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75元,并处以罚款人民币6000元。生产的上述食品“英式提子玛芬蛋糕”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52000元。
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奶香小牛角面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86.5元,并处以罚款人民币6000元。
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特浓牛奶手工吐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120.9元,并处以罚款人民币6000元。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82.4元;2、处以罚款人民币7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Z10910Z02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1、标签存在瑕疵;2、被抽检产品为已经下架的产品;3、配料房工作人员为操作方便,使用配大料的电子秤进行配小料环节的工作,造成用料误差较大,且因生产人员疏忽,未对生产用料进行核对。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对所有在售的同款产品送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营养成分的检测,确保营养成分值在合理范围内;2、确保在售产品钠含量在合理范围内;3、定期校准电子秤,并每天上班前都要求品控去检查电子秤的准确度。
四、东莞市麦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芝麻葱香面包”
东莞市麦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芝麻葱香面包”(商标:/,规格型号:100g/个,生产日期:2021年6月4日),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生产“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属于第一次违法,且积极配合调查,未发现上述行为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属于从轻裁量情形。综上,我局予以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处以罚款人民币6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Z20070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生产车间空调损坏,未及时修理,导致产品不合格。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提高员工食品质量安全意识;2、化验员除了对每批次产品进行检验,还需定期检查车间环境卫生,定期做HACCP计划;3、对生产人员进行培训,提升操作技能。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