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90号)

时间:2021-11-15 09:02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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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3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40期)》(2021年第223号),其中涉及我市生产企业东莞市金富山泉饮品有限公司、东莞市隆辉食品有限公司、东莞市满山红食品有限公司。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标称东莞市金富山泉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金富山泉饮用纯净水产品

  东莞市金富山泉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金富山泉饮用纯净水(商标:金富山泉+“图形”,规格型号:16.8升/桶,生产日期:2021-07-17)产品,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44元;2.处罚款5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Z11008H1号)。

  该企业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自查分析,认为是个别水桶在冲洗过程中,冲得不干净导致的。针对上述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组织全体员工学习食品安全知识;对设备设施进行检修。

  二、标称东莞市隆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锅巴产品

  东莞市樟木头诚合副食饮料干果店销售的标称东莞市隆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锅巴(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1-06-06)产品,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56元;2.处罚款5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Z51021001号)。

  该企业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自查分析,认为是新员工去完洗手间后没有进行清洗、消毒直接进入包装车间进行包装操作导致的。针对上述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加强对员工卫生防护知识的培训和教育,严格按照卫生防护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三、标称东莞市满山红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原味蛋糕产品

  广州市哆宜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东莞市满山红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原味蛋糕(商标:/,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1-06-02)产品,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在生产原味蛋糕产品时,有按要求进行出厂检验,检验结论为合格。因未有证据证明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事实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对其给予不予行政处罚。

  该企业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自查分析,认为是经销商存储不当导致的。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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