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40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41期)》(2021年第228号)、《关于3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40期)》(2021年第223号),其中涉及我市生产企业东莞市乐宝食品有限公司、东莞市福多香食品有限公司、东莞市凤岗九香食品厂、东莞市茶山康年食品厂。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标称东莞市乐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鲜奶棒(牛奶味雪糕)和原味大阪(经典原味雪糕)产品
紫金县城金城购物广场销售的标称东莞市乐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鲜奶棒(牛奶味雪糕)(商标:/,规格型号:70克/包,生产日期:2021-06-29)产品,蛋白质、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原味大阪(经典原味雪糕)(商标:/,规格型号:75克/包,生产日期:2021-06-07)产品,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和《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第(十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2.禁止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食品安全管理员自处罚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3.没收违法所得3098.39元;2.处罚款91384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Z41122002号)。
该企业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自查分析,认为是生产工人不注意个人卫生导致的。针对上述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加强员工培训,生产过程中督促工人做好个人卫生。
二、标称东莞市福多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古早手工蛋糕(大麦若叶味)产品
河源市源城区诚兴食品批发部销售的标称东莞市福多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古早手工蛋糕(大麦若叶味)(商标:品多轩,规格型号:115克/袋,生产日期:2021-06-25)产品,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在生产古早手工蛋糕(大麦若叶味)产品时,有按要求进行出厂检验,检验结论为合格。因未有证据证明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事实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对其给予不予行政处罚。
该企业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自查分析,认为是经销商储存不当导致的。
三、标称东莞市凤岗九香食品厂生产的芝麻片产品
河源市源城区翔发综合批发部销售的标称东莞市凤岗九香食品厂生产的芝麻片(商标:凤岗九香+图案,规格型号:130克/袋,生产日期:2021-03-01)产品,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留样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00元;3.处罚款6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Z61111071号)。
四、标称东莞市茶山康年食品厂生产的芝麻沙琪玛产品
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阳光货仓商场销售的标称东莞市茶山康年食品厂生产的芝麻沙琪玛(商标:营富+图案,规格型号:称重,生产日期:2021-06-08)产品,霉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396元;2.处罚款7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Z20088号)。
该企业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自查分析,认为是冷库空调出风口有滴水现象造成冷库湿度增加导致的。针对上述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一是更换新空调;二是拆除已不使用的通风管道。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