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106号)

时间:2021-12-24 14:17 来源:本网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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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1年59号),涉及我市3家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唐呈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蛋黄酥”和“红豆肉松酥”

  东莞市唐呈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蛋黄酥”(商标:/,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1年8月21日)和“红豆肉松酥”(商标:/,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1年8月21日),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综上,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7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Z20095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由于员工新入职对设备操作不熟悉,在添加脱氢乙酸时看错磅秤单位,导致产品不合格。针对上述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加强操作人员专业知识培训,熟悉添加剂的使用方法;2、加强新进人员培训;3、做好添加剂管制,落实双重确认;4、样品生产完毕送第三方检验,确保合格方可量产。

  二、东莞市聚源厨道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五香牛肉”

  东莞市聚源厨道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五香牛肉”(商标:/,规格型号:140克/袋,生产日期:2021年8月25日),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综上,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召回的产品210包;2、没收违法所得2940元;3、罚款7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Z20096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冷却车间和包装车间的环境卫生不佳,导致产品不合格。针对上述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在冷却车间和包装车间均加上空气消毒、过滤系统,并加强车间的消毒工作。

  三、广东景怡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小黄酒”

  广东景怡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小黄酒”(商标:图案,规格型号:100ml/瓶(酒精度数16%vol),生产日期:2021年8月12日),酒精度(20℃、标示值)项目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八条第二款,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在法定处罚幅度内从轻处罚。依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75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Z612220501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由于清洗过滤机器时,操作不规范,导致管道有水残留,影响了产品的酒精度。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加强人员培训工作,提高认知,规范操作流程。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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